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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919-2017 法庭科学打印文件检验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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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4919-2017

法庭科学打印文件检验技术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examination of printed documents in forensic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安徽省公安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光、郝红光、韩星周、王锦生、闫海倩、秦达、郭姿含、方部.

法庭科学打印文件检验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文件检验技术领域中打印文件的检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的打印文件检验.

2检验程序

2.1对检材、样本分别进行检验

检材、样本的检验,按照下列顺序:

a)分析检材的形成方式(可按照2.2进行): 1)检材不是打印的,与送检单位沟通变更鉴定要求,按照其他检验技术规程执行;2)检材是打印的,继续.b)判断检材的检验条件:1)检材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特征提取后进行检验记录(见第3章): 2)检材具备检验条件的,继续.c)分析样本的比对条件:1)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要求补充样本或进行检验记录(见第3章);2)样本具备比对条件的,继续.

2.2判断检材和样本的打印方式(种类判断)

2.2.1打印方式

依据检材和样本所具有的自身打印特征,区分为:针式打印文件、喷墨打印文件、激光打印文件等.

2.2.2针式打印文件的判断

可根据字库、字行间距、字符表观形态、色带成分等特征进行综合分析.

2.2.3喷墨打印文件的判断

可根据字迹的泗散、打印分辨率、墨点偏离、墨水成分等综合分析.

2.2.4激光打印文件的判断

可根据墨粉颗粒的分布、微观形态及墨粉材料成分、打印分辨率、感光鼓规格特征、定影及纸张分离方式特征等综合分析;彩色激光打印文件还可根据跟踪代码(暗码)特征分析检验.

2.2.5其他打印方式的判断

每种打印方式都有自身的特点依据相应的印刷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以评断打印方式.

GB/T 34919-2017

2.3检材、样本打印特征的选取

2.3.1特征提取方法

可采用直接观察、显微观察、测量、光学检验、成分检验等方法发现并提取检材、样本特征.

2.3.2特征成因分析

质量和数量. 分析检材、样本打印特征的成因,寻找对种类判断或同一认定有价值的特征,初步评断打印特征的

2.4检材、样本的比较检验

2.4.1检验方法

可采用特征比较法、重叠比较法、连线比较法、测量比较法等方法.

2.4.2检材的种类判断

不需比对样本的,根据2.2判断,然后进行检验记录(见第3章).

2.4.3检材与样本的同一认定

不同打印方式的同一认定分别为:

a)针式打印文件:可根据笔画残缺、露白,申行接字错位痕迹、特殊字库等特征综合分析;b)喷墨打印文件:可根据笔画露白、残缺及边缘租糙度、墨点飞溅、图文泗散、污染、打印头故障痕迹等特征综合分析:c)激光打印机文件:可根据感光鼓、定影系统或纸张分离等硬件的故障痕迹、污染痕迹、老化特 征,如底灰、定影辊周长为周期规律性出现的痕迹、白或黑色线条等综合分析;d)其他打印文件:依据出现的打印特点进行综合分析.

2.4.4检材与嫌疑机台的同一认定

机台的同一认定应考虑:

a)用嫌疑机台制作实验样本,与检材打印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如同一认定价值特征数量大、质量好,进行检验记录(见第3章);如果同一认定特征质量和数量上有欠缺,继续:b)了解嫌疑机台的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等记录:并要求送检单位提供与检材标称时间相同或相c)针式、热升华等色带打印机可以考虑检验色带上留下的打印内容的“潜影”. 近的样本材料;

2.5成分分析检验

可利用拉曼光谱、红外光谱分析等仪器设备对检材、样本的墨粉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3检验记录

3.1制作、标注打印特征比对表

3.1.1将选取的检材、样本打印特征制作特征比对表,特征选取要全面,特别注重选取重复再现的细节性特征.3.1.2制作比对表可采用复制剪贴、电脑扫描、照相等多种方式. 2

3.1.3对比对表中有价值的特征逐一进行标识;一般用同色标注相同特征,异色标注差异特征.

3.2综合评断打印特征

对检材和样本的符合特征、差异特征的性质综合分析,对打印特征的数量和质量的总体价值进行综合评断,评价时需把握特征形成的原因、样本的形成时间、打印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因素,并根据评断结果 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3.3形成检验记录

3.3.1检验记录内容应包含案件号、检材样本情况、检验要求、检验过程、检验意见、检验时间以及使用仪器的名称、条件、检验人等基本内容. 3.3.2鉴定人应书写或打印检验记录,并签名确认.3.3.3疑难案件鉴定人之间经过讨论的,检验记录中要注明讨论后鉴定人本人的检验意见及讨论时间,并签字确认.

4复制检材、样本材料

4.1可采用复印、照相、扫描打印等方法复制.4.2真实、清晰反映出检材、样本的全貌:一般情况下检材应逐一复制,如果检材数量较多,可选取有代

表性的检材复制并标注来源;一般情况下样本也应逐一复制:如样本较多,可只复制价值较高的样本.

5综合评判作出鉴定结果

根据检验记录的综合评判结果,出具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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