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7497-2019
粮油机械 软化锅
Grain andoil machinerySofteningkettl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0)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西安中粮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凯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冰、刘润民、李五宝、张明、杨爱国.
粮油机械软化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油机械软化锅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理、分类、型号编制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以及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油机械软化锅的设计、制造及质量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2压力容器第2部分:材料 GB/T150.3压力容器第3部分:设计GB/T150.4压力容器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768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和声能量级采用反射面上方包络测量面的简易法 GB/T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8873粮油名词术语油脂工业GB/T13306标牌GB/T24854粮油机械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24855粮油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GB/T24857粮油机械板件、板型钢构件通用技术条件GB/T25218粮油机械产品涂装通用技术条件JB/T9014.6连续输送设备散粮物料温度的测定NB/T47013.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887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调节油料的水分和温度使油料变软,塑性增加的工序.
带有蒸汽夹套和搅拌装置的圆柱形层式软化设备.
4工作原理
通过夹套或钢管束内的加热介质加热油料和加水管加水量调节油料水分.依靠搅拌或滚筒的旋转使油料加热、均匀加水,并实现连续出料,满足油脂加工对油料温度和水分的要求.
5分类
根据软化锅的机构形式分为卧式滚筒软化锅和立式圆柱形软化锅两种.
6型号编制与基本参数
6.1型号编制
按附录A执行.
6.2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项目包括:型号规格、不同原料的生产能力、电机功率、转速、外形尺寸等,并在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表示.参见附录B中表B.1、表B.2.
7技术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及GB/T150.3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7.1.2原材料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受压元件的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并符合GB/T150.2的要求方可使用,7.1.3外购件应有合格证书方可使用.7.1.4装配按GB/T24855的规定执行. 7.1.5板件板型钢构件按GB/T24857的规定执行.7.1.6产品涂装按GB/T25218的规定执行.7.1.7外观要求:夹层底板如采用拼接,最小宽度应大于300mm,只允许直线拼接,拉钉孔不应开在焊缝线上.软化锅出厂时涂防锈漆和面漆.表面不得有毛刺,油漆均匀光亮.7.1.8在使用厂商安装合格后,应采用非易燃材料敷设保温层.按照GB/T4272的规定,保温层厚度 按表面温度计算,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60℃.7.1.9软化锅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按照GB/T150.3.GB/T150.4和TSGR0004的规定执行.
7.2机械性能
7.2.1装配完毕,空车运转30min,不得有异常声响,噪声(A计权)应小于80dB;轴承温升不超过 40℃,轴承最高温度低于75℃.7.2.2立式软化锅安装后,壳体垂直度允差1.5/1000.
7.3工艺性能
工艺性能应符合植物油脂厂预榨车间要求,调节油料温度在65℃~70℃,水分在10%~11%.2
7.4安全要求
7.4.1制造完毕后,经外观检验合格,应按GB/T150.4中液压试验要求进行水压试验.7.4.2所用仪表应反应灵活,显示准确,应由计量部门校验合格,精度要求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不小7.4.3设备转动部件均应有防护罩,并应有安全、调节及润滑等各种标志. 于 100 mm7.4.4软化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寿命不低于8年.
8试验方法
8.1受压对接焊缝的无损检测,应符合NB/T47013.2的规定.8.2轴承温升测定:在正常运转60min后,用测温计测定轴承外壳温度,计算与试验场所环境温度之差.制造软化锅的材料,卷制成形的筒体、焊接、产品试样应符合GB/T150.4的规定.8.4噪声按GB/T3768规定的检测. 8.3壳体垂直度的测定:采用线坠检测.8.5水压试验按GB/T150.4的规定执行.8.6工艺性能中油料湿度和水分的测定应按照JB/T9014.6和GB5009.3的规定执行.
9检验规则
9.1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9.2出厂检验
9.2.1每台产品出厂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9.2.2出厂检验项目为7.1、7.2、7.4.
9.3型式检验
9.3.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7章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时; 产品正式生产后,在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连续生产三年以上或批量达到50台时:一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9.3.2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为5%,但不少于2台.
9.3.3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结果符合第7章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对不符合规定的,允许修复一次后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