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鄂建设规【2023]5号
(该文件于2023年12月29日由省住建厅第1次修订,修订内容:删除第二十三条;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在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根据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经营年限、经营业绩、社会信
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其信用进行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突出质量、安全和发展,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市(州)主体、县(市、区)实施.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监督和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负责省级执法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来集和认定,通过“湖北信用住建”统一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
市(州)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市本级执法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来集和认定,负责审核、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使用,以及省外来鄂物业服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使用.
鼓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经营业绩、主要人员等信息.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政治面貌、所在机构、职务等)、工作经历、职业能力、从业时间等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表扬)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行为规范,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企业、项目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申报或直接采集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推送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汇集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
(一)信用信息计分依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各类达标评比表彰,开展日常检查,“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等活动产生,记录依据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的正式文件、文书等.
(二)信用信息计分规则:因良好行为信息加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附表中同一类别表彰(表扬)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因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时,同一主体及人员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三)信用信息有效期: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该信息有效期认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则优良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6个月.
第九条省住建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
第十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指标体系,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基准分为100分,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行为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应及时录入.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录入,市(州)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公示后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并公开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市(州)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可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在项目招投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十四条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综合评分在75分及以下的)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取消评优表彰资格、限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省级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发出预警并进行风险提示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经采集、审核,在有效期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应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