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行业标准 FL0112 HB20557-2020 无人机系统飞行试验风险科目 Risky subjects of flight test for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2020-06-04发布 2020-08-01实施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 HB20557-2020 无人机系统飞行试验风险科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人机系统飞行试验风险科目的定义、划分准则、分类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和无人直升机系统飞行试验风险科目的划分和确定,其他无 人机系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木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木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 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815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GJB626军用固定翼飞机和旋翼机科研试飞风险科目 GJB1015军用飞机验证要求 GJB2777军用直升机验证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38152、GJB626、GJB1015和GJB277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大中型无人机medium-large scaled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150kg的无人机. 4一般要求 4.1风险科目划分准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目应列为风险科目: a)新研无人机系统首飞: b)在扩大飞行高度、速度、最大续航时间等飞行限制范围时有一定风险的科目; c)接近无人机的使用飞行包线又具有危险性的科目; d)验证无人机的各种系统使用限制条件又具有危险性的科目; )模拟危及飞行安全的无人机系统各种故障以及探索排除故障方法的科目; )新技术或新的探索性课题第一次在无人机系统上实施,并带有危险性的科目; g因条件所限,无法通过地面试验进行充分验证,并带有危险性的科目. 4.2风险科目分类 4.2.11类风险科目 探索性强,危险性大,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试飞科目为类风险科目,包括但不限于: a)国内第一次试飞,安全措施未经空中考验过; b)虽有安全措施,一旦出现不正常情况,仍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4.2.2Ⅱ类风险科目 探索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试飞科目为Ⅱ类风险科目.对于具体型号第一次试飞,但同类无人机 1 HB20557-2020 系统的类似科目已进行过,且理论分析较透彻,地面试验较充分,安全措施较完备,一旦出现不正常情 况,只要处理得当,能保证试飞安全. 4.2.3Ⅲ类风险科目 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危险性的试飞科目为Ⅲ类风险科目.虽属风险科目,但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空中 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只要处理无误,能保证试飞安全. 5详细要求 5.1总则 本标准表1、表2给出了固定翼无人机系统、无人机直升机系统飞行试验风险科目,未列入本标准 风险科目的增补科目,应由试飞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4.1、4.2规定的风险科目划分准则和分类确定. 5.2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风险科目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风险科目见表1. 表1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风险科目 序号 科日名称 说明 类别 1 新机首次高速滑行 自研制新机首次高这滑行为Ⅱ类.份制、改型新机首次高速滑 Ⅱ、Ⅲ 白行研制新机首飞 I 3 仿制、改型新机首飞 I 4 成初型挂装新型装各首 挂装的新型装备仅对成熟机型的气动外形有影响 Ⅲ 5 无人系统大更改后首 无人机、测控链路、地面控制站等状态发生重大更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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