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现代企业治理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增强工作透明度,提升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中的利用价值,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适合向社会公开发布,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工作情况,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旨在健全信息公开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流程职责、提高业务能力,助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和互联网化发展需要的“阳光央企”.
第四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统筹考虑国家秘密、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合法合规.
(二)积极稳妥.把握行业特殊性和社会关心关注,在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突出电力服务领域信息公开,服务保障民生改善.
(三)规范有序.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界面,坚持“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确保口径合理、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时机得当.
(四)严控风险.严格保密审查,强化舆情监测,持续提升应对能力,确保不因信息公开产生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和社会形象的舆情事件.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一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国网办公室、国网宣传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国网发展部、财务部、安监部、设备部、营销部、特高压部、物资部、法律部、组织部、人资部、国调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同志,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信息公开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定期研究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信息公开重大问题.
第六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所属办事机构,设在国网办公室,负责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工作体系,加强保密管理,实施检查考核,编制并定期更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目
录,同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国网宣传部负责制定发布流程,开展信息发布,维护渠道平台,监测防控舆情.其他成员部门负责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维护自有发布平台,参与并协助信息发布,应对解答有关问询.
第八条各分部,公司各单位参照总部模式落实管理职责,本单位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职能的部门)是信息公开归口管理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九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目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基本信息、重要事项、建设经营、电力服务、其他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三)企业年度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
(一)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重要事项: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变动;(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酬;
(三)重大应急处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要求须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建设经营:
(一)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招标采购过程中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四)年度采购计划安排、采购标准;(五)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六)工程建设环评水保.
第十三条电力服务:
(一)电力业务办理(包括服务热线及线上服务渠道);(二)交费方式(包括电价及收费政策);(三)故障报修;(四)供电质量及电力可靠性;(五)计划检修停电信息;(六)电力交易信息;(七)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第十四条其他信息:经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涉及企业秘密的;(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家庭、
财务状况等个人隐私的;
(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对执法活动带来危害、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害、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名誉权造成侵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十六条各分部,公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信息公开工作目录内容.
第四章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平台,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集成信息公开目录涵盖的各类信息.
第十八条总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维护微博、、网上国网、95598互动网站、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中心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类媒体等公开渠道.
第十九条公开信息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组织、事后监测的流程,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事前审核一般由信息提供部门完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工作内容为:
(一)信息是否宜于公开;(二)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研究确定公开形式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