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籽棉订购合同单
订购人(甲方):种植户(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种植品种为 的棉花亩,预计亩产量 公斤,预计总产量吨,由甲方收购.
第二条甲方在播种前期,向乙方提供化肥 、种、农膜 、农药 等生产资料垫子付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仟 百 拾 元 角 分(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但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第三条交售籽棉的时间:
1.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籽棉交售任务,逾期,则按违约处理.
2.甲方应按时收购乙方交售的籽棉,逾期,则按违约处理.
第四条乙方在采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化纤包装物,以确保不存在杂异物和三丝.籽棉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其标准号为
第五条籽棉验收方法
1.甲方应严格执行籽棉验收标准和检验规定,不压级压价.甲方凭合同收购乙方交售的籽棉.
2.甲方应合理安排收购时间,提供合适的收购条件,方便乙方交售,乙方的籽棉应是晒干、拣净、不夹杂异物、三丝,实行分级捡拾、晾晒、交售.
第六条结算方式
在交售现场结算,扣除甲方的垫付款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按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办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订购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合同签订地:
种植户(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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