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二二年六月
使用说明
一、《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1年电子化第一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农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际编制而成,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示范文本》对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留出了表达空间.
二、《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示范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媒介名称.
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应全文引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如果填写内容与正文对应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为准.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为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正文”应全文引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招标人在使用时不应擅自改变.
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没有明列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系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七、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是以《高标准农由建设通则》(GBT30600-202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为主体,参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体例和构架编制,供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使用,但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招标图纸)”相衔接.
八、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提供,但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相衔接.
九、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供参考招标人可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相衔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它内容.如果必须采用,则应有“参照或相当于×××技术标准”字样.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有关峻工验收(验收)以及质量评定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采用的有关条款为准.
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十一、《示范文本》适用于省内各级电子交易平台.市(州)、县(市、区)电子交易平台使用时自行修改平台网址、开评标地点和公示媒介、投标保证金递交账户、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等.
十二、符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停正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的工程项目,需在招标文件里载明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十三、《示范文本》为2022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与本示范文本要求不一致的,可按照国家、省出台新的文件规定执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27)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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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