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77 ICS 07 . 040备案号:29586-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CH/Z3005--2010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Specificationsfor low-altitudedigitalaerialphotography
目次
前育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航摄系统要求 4.1飞行平台要求.4.2数码相机要求5航摄计划与航摄设计 35.1航摄计划 36航摄实施 5.2航摄设计 37飞行质量与影像质量要求7.1飞行质量7.2影像质量8成果质量检查 8.1检查范围. 5 58.2检查项目和方法 58.3空中三角测量精度验证 69成果整理与验收 9.1整理 69.2验收. 6 7附录A(资料性附录) 航摄常用计算公式 8附录B(资料性附录) 航摄飞行记录表 10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I)(资料性附录) 旋角计算示意图 航线示意图 11 12附录E(资料性附录) 相机安装示意图 13附录F(资料性附录) 航摄资料移交书
CH/Z3005-2010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测新图(北京)通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英成、丁晓波、毕凯、郭童英、刘小丁、廖明、曲磊、唐力明、李玲、杨江江、丁华祥、张丽娜、滕长胜.
引言
本标准根据间内超轻型飞型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的技术水平、应用情况及相关软硬件
生产现状,参照有关航空摄影标准,对低空航空摄影工作进行规范.
本标准中的“低空数字航空摄影”非严密概念,仅作为代名调以区别于大飞机和大幅面数字航摄仪所进行的“数字航空摄影”,其特点如下:
采用轻小型飞行器,可使用、但不依赖机场起降;
相对航高较低,一般在2000m以下:
一采用2000万像索以上小像幅数码相机作为传感器进行航空摄影测量T作.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空数字航空摄影生产的航摄系统要求、航摄计划与航摄设计要求、飞行质量和影像质量要求、成梁整理和验收要求.
图为主要目的的低空数字航空摄影工作.其他比例尺成果测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超轻型飞型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以1:500、1:1000、1:2000航测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作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H/T8021数字航摄仪检定规程CH1/Z3001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H/Z3002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超轻型飞行器航摄系统aerial photography system of ultra-light aircraft
采用2000万像紧以上概幅式小像幅数码相机和有人驾驶超轻型周定翼飞机、一角翼飞行器、动力潜翔伞、直升机等飞行平台进行航空摄影的系统.
3.2
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aerial photography system of unmannedaerial vehicle
采用2000万像素以上框辐式小像幅数码相机和无人驾驶的阔定翼飞机、直升机、飞展等飞行平台进行航空摄影的系统,
4航摄系统要求
4.1飞行平台要求
4.1.1飞行高度
相对航高一般不超过1500m,最高不超过2000m.
4.1.1.2绝对航高
满足平原、丘陵等地区使用的超轻型飞行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的飞行平台升限应不小于海拔3000m.满足高山地、高原等地区使用的超轻型飞行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的升限应不小于海拔6000m.
4.1.2续航能力
超轻型飞行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的飞行平台的续航时间须大于1.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