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Plant quarantine rules transportingof agricultural plant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国内调运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的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
2术语
2.1调运检疫
指各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流通(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过程中,农业专职植物检疫人员根据植物检疫法规进行的检疫检验和签证.
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该实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2.4批指同-时间、同一发运地点、收货地点、同-一品名(品种)、同一运输工具的全部应检物品.
2.5件指同包装的全部应检物品.
3调运检疫程序
调运检疫程序见下图.
4准备工作
4.1凭介绍信(或身份证)受理并审核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报验申请单(附录A(补充件)),调入地提交要审核的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要求书[附录B(补充件),复检时核查植物检疫证书.
4.2向申报人查询货源安排、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等情况,准备检疫工具,确定检疫时间、地点和方法.
5现场检查
5.1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调运应检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堆放场所等,是否有检疫对象,有无病原物和害虫各虫态及其排泄物、分泌物、蜕皮壳、蛀孔等痕迹.复检时应核查调运应检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与检疫证书是否相符.
5.2抽样
根据不同应检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不同包装、不同数量,分别采用对角线五点取样或分层设点等方法取样.用肉眼或手持放大镜直接观查抽件样品.
5.3检查
对种子过筛检查,对苗木、接穗、块茎、果实等仔细检查根部、枝条、茎秆、皮层内外、叶片、芽眼和果实表面、萼洼、果梗等部位有无害虫各虫态及蛀孔、虫道、虫瘦;有无病害症状、肿瘤、菌瘘、杂草籽等.具体抽查件数见表1.
表1现场抽样件数标准表
种 类 按货物总件数抽样百分率,% 抽样最低数≥4000kg的2~5 10件种子类 10000株的3~5苗木类 100株100~10000株的6~10果实类、块根茎 0.2~5.0 5件或100 kg中药材、烟草 0.2~5.0 5件
注:①散装种子100kg为一件,苗木100株为一件.②不足抽样最低数的全部检验.③其他类可参照表中比例抽查.
6室内检验
6.1取样
6.1.1对现场检查难以得出有无检疫对象,需要室内检验或认为有必要保存样品的,应结合现场抽件检查,取样带回室内检验或保存.
6.1.2取样方法
根据不同应检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不同包装、不同数量、不同检疫对象,注意货物不同部位的代表性,采用对角线、棋盘式或随机取样的方法提取代表样品,取样份数和每份样品数量见表2和表3.
表2现场取样份数
货物总量 取样份数100件以下 1101~500件2501~3000件 33 000件以上 4
表3每份样品数量
植物种类 每份样品数量,g或株块茎、块根、葱头、大蒜、红枣等 200~2 500花生、玉米、大豆、蚕豆、菜豆等 1000~1500稻谷、麦类、高粱、绿豆、棉籽等 1 000种子类谷子、小米、芝麻、油菜籽、亚麻籽等 500蔬莱、牧草籽、花卉籽等 100烟籽等10~30苗木类 柑桔、苹果、花卉、薯苗等10~100果实类 柑桔、苹果等 2000~2500
注:其他类参照表中类型抽取样品.
6.1.3提取检验样品
6.1.3.1种子类
现场取回的代表样品,分别进行充分混匀后,铺在玻璃板上,样品厚度不超过1cm,再用正方形四分法,抽取室内检验所需样品的数量.
6.1.3.2苗木、果实、块根(茎)类
现场所取的样品逐一检查,检取带有害虫及病虫为害症状者,进行室内剖检和镜检等.
6.2仪器设备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检验所用仪器设备,见附录Q(参考件).
6.3室内--般检验方法
植物检疫人员根据应检物品情况采取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
6.3.1种子过筛检验
将受检样品倒入相应孔径筛内,筛孔规格见表4.
表4样品种类及其筛孔孔径规格表
样品种类 筛层数 各层孔径规格,mm 孔 形花生米、大豆、玉米、麻籽等 3 3.5、2.5、1.5 圆形水稻、麦类、高梁、大麻籽等 2 2.5、1.5 圆形谷子、油菜籽、芝麻、亚麻籽等 2 2.0、1.2 圆形
必要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含量.
每公斤含量=发现数量(g)/试样重量(g)×1000
6.3.2种子比重检验
运用病种子、虫蛀种子与健康种子间的比重差异,用不同比重的溶液区分沉浮,然后捞取浮种进一步检查.
6.3.3种子染色检验
6.3.3.1高锰酸钾染色法
主要用于检验禾谷类种子.
取洁净样品15g放入金属网或塑料网中,在30C温水中浸泡1min,移入1g高锰酸钾溶液中再浸泡1min,取出立即用清水漂洗20~30min至干净,在放大镜下检查,对粒面有0.5mm左右的黑斑种粒者挑出进一步检查.
6.3.3.2碘化钾染色法
主要用于检验豆类种子.
将样品50g放入金属网或塑料网中,放入1%碘化钾溶液或2%碘酒中1~1.5min,移入0.5%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溶液中浸泡20~30s,取出,用清水冲洗0.5min后,用扩大镜或肉眼检查,对粒面有1~2mm黑圆点者挑出进一步检查.
6.3.3.3油浸检验法
主要用于检验豆类种子.
按1g豆粒用橄榄油或凡士林或机械油1~1.5mL拌匀,浸泡0.5h,则油脂浸润的豆粒变琥珀色,幼虫孔道呈透明斑纹.
6.3.4直接镜检
将查获害虫各虫态,在双筒解剖镜下鉴定种类,挑取样品病变部分,沾涂于玻片上,用显微镜检查病原物种类.
6.3.5洗涤检验
将受检样品5~25g倒入10~50mL无菌水的三角瓶内,振荡5~10min,离心浓缩,取其浓缩的沉淀液适当稀释,于显微镜下检查病原物种类,必要时计算病原物接种体的负荷量.
6.3.6解剖检查
对疑难病害或隐蔽型病虫为害的应检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用刀解剖被害处或切片,解剖镜或显微镜下检查.
将受检样品消毒,并移于相应的培养基上培养检验.
6.3.8血清反应检验分别采用特制的抗血清检验细菌、病毒、类菌原体.
利用专化性噬菌体的浸染试验快速检验细菌.
常用的有保湿培养、沙土萌芽、土内萌芽、试管幼苗症状观测等检验方法.
6.4几种主要检疫对象的检验方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7评定与签证
7.1评定
根据现场或室内检验结果,对受检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评定.
7.2签证
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放行,复检不签证;
发现带有或感染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或产品,除保留样品和标本外,签发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检验结果通知单[详见附录C,(补充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消毒、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销毁等处理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