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237-2012 电炒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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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237- 2012代替QB/T1237-1991

电炒锅

Electrical wok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B/T1237一1991《电炒锅》.

本标准与QB/T1237一1991的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前言内容,删除了附加说明;修改了第1章范围,增加了电压要求,删除了发热元件和锅体形状要求;增加、删减、修改了第2章中的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在第3章中增加了电炒锅和锅体的术语和定义;在4.1器具分类中增加了控制方式和底部形状的分类,删除了工作温度可控制性的分类;修改了4.2的型号命名方式;修改了原标准5.1的安全要求并放入5.2中,对应的试验方法为6.2;删除了原标准5.2性能要求;将原标准5.3升温时间放入5.10中,对应的试验方法6.3放入6.10中;将原标准5.4“额定煎弧内的温度均匀性”内容修改为“温度均匀性”并放入5.12中,将对应的试验方法6.4中测量“c、c、b、b、a”5点变更成测量“c、c'、a”3点,并放入6.12中;法6.5修改后放入6.14中;将原标准5.6中“内表面最高温度在250±20℃"修改为“锅体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270°℃”并放入5.11中,对应的试验方法6.6放入6.11中;将原标准5.7热效率放入5.13中,对应的试验方法6.7修改后放入6.13中;将原标准5.8无故障运行放入5.15中,对应的试验方法6.8放入6.15中;对原标准5.9锅体要求和5.10电炒锅表面保护层的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进行增删和修改,形成5.4和5.5的要求,对应的试验方法是6.4和6.5;删除原标准5.11紧固件的要求和5.12质量保证及对应的试验方法6.11和6.12;增加了5.1正常使用环境;增加了5.3与食物接触的部件的卫生、5.6定时偏差、5.7平整度、5.8手把强度、5.9玻璃盖耐热冲击的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6.3、6.6、6.7、6.8、6.9;修改了6.1试验的一般要求;删除了原标准6.2电气强度试验;修改并简化了第7章的叙述;增删和修改了第8章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欧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城城、吴蒙、黄慧珍、毕崇强、宋永合、陈美荣、韩润、顾永洪、徐静萍、范明敏.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B/T1237一1991.

电炒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炒锅的的术语和定义、器具分类和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功率不超过2000W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炒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1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005,IEC60335-1:GB 4706.12004 (Ed.4.1) IDT]GB4706.5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56-2008 IEC 60335-2-13: 2004 IDT]GB4806.1一1994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GB/T5009.62一2003陶瓷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72-2003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81一2003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296.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T6579-2007实验室玻璃仪器热冲击和热冲击强度试验方法(ISO718:1990,IDT)GB 9684一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GB 11333-1989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 13121-1991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 17762-1999

3术语和定义

GB 4706.1和GB4706.5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电炒锅 electricalwok利用电能加热,以炒食物为主要功能并用油进行烹调的电加热器具.

3.2锅体wok用来直接盛装被炒食材的部件.

3.3煎弧 the frying arc当电炒锅用于油煎时,能达到油煎的正常效果的电炒锅底部圆弧.

4器具分类和型号命名

4.1器具分类

a)按锅体与发热体的组成形式分:整体式、分体式;

QB/T 1237 - 2012

b) 按控制方式分:机械式、电子式;按功率档次分:单档功率、多档功率;(P 按底部形状分:煎弧式、平底式.

4.2型号命名

4.2.1器具的型号至少应包含表明器具的规格和控制方式的信息,需要时,制造商也可在型号中增加其他信息,!但不应与本规定的信息混淆.

4.2.2器具型号命名方法如下:

控制代号,“J”表示机械式,“D”表示电子式.

规格代号,用器具的额定容积(L)×10表示.

设计序号,依次用“A”、“B”、“C”等表示,无设计序号的为基本型.“A”表示在基本型基础上的第一次改进设计,“B”表示第二次改进设计,依此类推.

特殊特征代号,表示器具特殊属性或随技术更新产生的新特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该代号可根据实际情况省略.

示例:

CGD40B,表示额定容积为4L、电子式、第二次改进设计的电炒锅.

5要求

5.1正常使用环境

器具在下述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室内或类似室内环境,周围空气中应无易燃、腐蚀性气体及导电尘埃;-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电源电压:标称额定电压土10%,标称额定频率土1Hz.

5.2安全

器具应满足GB4706.1及GB4706.56的适用要求.

5.3与食物接触的部件的卫生

5.3. 1 铝材制品应符合GB11333一1989中第3章、第4章的要求.

5.3.2 橡胶材料制品应符合GB4806.1一1994中第3章的要求.

5.3.4 陶瓷材料制品应符合GB13121-1991中第3章的要求.

5.3.5 涂层和其他材料制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相关机构检验证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5.4锅体

5.4.1 容积偏差

锅体的实际容积不应小于额定容积的95%.

5.4.2防粘涂层

5.4.2.1附着力

对于带有防粘涂层的锅体,其防粘涂层应具有适当的附着力,正常工作中不应脱落.

5.4.2.2防粘性

对于带有防粘涂层的锅体,其防粘涂层应具有适当的防粘性,正常使用中锅体表面不应粘附食物.

5.5外观

5.5.1 塑胶件外观色泽应均匀,不应有飞边、裂纹或明显的斑痕、划痕和凹陷等现象.

不应有划痕、起层剥落、约纹、底漆外露等现象.

5.5.3电镀件外观不应有斑点、针孔、气泡等现象.

5.6定时偏差

对于具有定时功能的器具,其定时偏差应在士5%范围内.

5.7平整度

5.8手把强度

带有手把的电炒锅,其手把强度按6.8经受6000次寿命试验后,手把不应松动、变形,无裂纹、脱离等异常现象.

5.9 玻璃盖耐热冲击

玻璃盖耐热冲击应符合GB17762一1999中第4章表1的相关要求.

5.10升温时间

锅底中心温度达到200℃所需的时间,铝锅体不应超过5min,铁锅体及不锈钢锅体不应超过7min.

5.11 锅体表面最高温度

锅体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270℃.

5.12温度均匀性锅体表面温度偏差应在50℃以内.

5.13热效率

对于分体式电炒锅,热效率不应低于70%.

对于整体式电炒锅,采用铁锅体及不锈钢锅体的器具,热效率不应低于75%;采用铝锅体的器具,热效率不应低于80%.

5.14连续工作性能

电炒锅在连续工作8h后,铭牌、涂层及指示灯罩等外露部件不应有起泡、脱落现象.检查电热管封口应完好,封口绝缘材料不应有焦化或外流现象.

5.15无故障运行、

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应低于200h,经无故障运行试验后,器具应仍能正常工作.

6试验方法

6.1 试验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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