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部标准
SC57--86
机动渔船号灯与号型配置
代替SC57--80
本标准适用于长度为35m至小于50m的钢质机动渔船的号灯与号型配置.
本标准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82年修订本)对号灯和号型的规定.
1 号灯与号型的配备
1.1 号灯配备见表1.
表1
配备定额 最小能 水平序 号灯名称 拖网 非拖网 见距离 光弧 备渔船 作业的渔船 (nmile) (度)1 栀灯 1 1 5 225 白色2 舷灯 2 2 2 112.5 左红右绿舷灯各一盏3 尾灯 1 1 2 135 白色垂直两盏环照灯,拖网作业时上绿4 捕鱼作业灯 2 2 2 环照 下白,非拖网的其他作业时上红下白渔具方向灯 环照 用以指示从船边外伸水平距离大5 1 2 于150m的渔具方向,白色垂直两盏黄灯,每秒交替闪光一6 围网闪光灯 2 1 环照 次,当围网渔船行动为其渔具妨碍时使用红、白、绿各色信号灯,用以显示失7 各色信号灯 6~12 6~12 2 环照 控、拖网额外信号及港口部分信号,也包括围网闪光灯
注:捕鱼作业灯中白环照灯可兼作锚灯.各色信号灯可根据各地情况配置.
号型配备见表2.1.2
表2
配备定额序号 号型名称 号型规格 备 注拖网渔船 非拖网作业的渔船黑球 直径不小于0.6m 锚泊、失控、搁浅时挂1 3 3底部直径不小于0.6m 尖端向上用作指示从船2 黑圆锥体 1 高度与底部直径相等 边外伸水平距离大于150m的渔具方向3 黑双圆锥体 1 1 两个黑圆锥体尖端对接 正在捕鱼作业时挂两个黑圆锥体底部相合 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挂菱形体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1986-12-15发布
2机动渔船号灯设置示意图
2.1拖网渔船号灯设置见图1.
图1
2.2非拖网作业渔船号灯设置见图2.
图2
3号灯号型设置的一般要求
3.1前枪灯(或只装一盏榄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的宽度超过6m,则灯的高度应不小于船宽,但也不必大于12m,檐灯的安置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3.2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栀灯的前面,舷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四分之三,且应不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3.3渔船捕鱼作业时,所显示的两盏环照灯的较低一盏,在舷灯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这两盏垂直号灯间距的两倍.
也可增设一盏栀灯和一一盏黄色拖带灯.
3.5尾灯尽可能设在接近船尾处.
3.6环照灯应安置在不受枪,顶桅或上层建筑大于6°角光弧的遮蔽的位置上.
3.7凡未注明灯具之间水平距离的,可视渔船舱面结构酌情布置.
3.8号型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m.
3.9各型渔船如在本标准外增设号灯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不妨碍本标准的实施为原则.
附录A
渔船号灯与号型在各种工况下的显示(补充件)
A.1本船在航行.
A.2本船在拖带a.
A.3本船在拖带b(当设有两盏桅灯及黄色拖带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