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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制鞋机械 箱式湿热定型机
Footwear machines-- The hot shape mach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温州大隆机器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永国、盛德山、孔培利.本标准首次发布.
制鞋机械箱式湿热定型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热定型机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制鞋生产中对天然革、合成革鞋面进行消除内应力而定型的箱式湿热定型机(简称湿热定型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226.1一200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6769-1997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QB/T1525制鞋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QB/T1588.1-1992轻T.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QB/T1588.3-1992轻.T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QB/T1588.4-1993轻工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型号
湿热定型机的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QB/T1525的有关规定.
3.2基本参数
湿热定型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 单位 基本参数工作温度 ℃ 90~140烘道内温差 ℃ ≤S升温速度 ℃ 开机10min达到140输送带速度调整范围 m/min 0.3~1电机功率 kw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及图纸规定外形尺寸 mm XmmXmm
4要求
4.1.1湿热定型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1.2配套件、电气元件及其他外购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有合格证书.外协件进厂时应由厂质检部门依据标准或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2.1装配精度应符合QB/T1588.3--1992的有关规定.4.2.2输送带运行平稳,不应有倾斜,左右跑偏,上下跳动和明显的卡阻现象.4.2.3输送带步进行程应一致,并可调.在每一个行程终结时,不应有明显的冲击力.输送带速度可调范围0.3m/min~1m/min.4.2.4加湿喷嘴开闭自如,无滴漏,雾化良好.4.2.5各气管、调压阀、节流阀、电磁阀等有序排列,安装牢固,不漏气,不颤动,并便于维护和修理.4.2.6各紧固件无松动现象.4.2.7电气元件排列有序,安装牢固,电加热元件的连接导线应用耐热导线,并便于维护和修理.4.2.8保温岩棉铺放完整均匀,捆扎结实、牢固,不漏底,不脱层.4.2.9焊接件应符合QB/T1588.1一1992的有关规定.
4.3.1整机运转平稳,动作准确,灵活可靠.4.3.2正常运转时,烘道升温速度、烘道内温差应符合表1规定.4.3.3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5226.1-2002中8.2.3的要求.4.3.4动力电路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4.3.5电气设备的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至少1min、1000V的耐压试验.控制电路应符合GB5226.1一2002中6.4的规定(无需耐压试验).4.3.6气动系统应符合GB/T7932的有关规定.4.3.7机器噪声声压级不大于80dB(A).4.3.8烘箱加热方式为温度可调式湿热混合气体加热,加湿喷嘴启动时,箱体内温度应不低于90℃,且加湿量连续可调.4.3.9出风口风速应不低于32m/s.
4.4负荷试验对不少于20双鞋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帮面应服楦,并保持原革面的丰满.
4.5.1输送带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锈蚀等缺陷.4.5.2涂漆件应符合QB/T1588.4-1993中3.1.1、3.1.2、3.1.4的规定.4.5.3电镀件表面应均匀,平滑光亮,不应有起皮、起泡现象.
5试验方法
5.1装配质量
5.1.1装配精度按QB/T1588.3一199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5.1.24.2.2~4.2.8为感官检验,应符合要求.5.1.3焊接件质量按QB/T1588.1-199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5.2整机性能
5.2.14.3.1采用感官检验.5.2.2升温速度的检验:开机10min后,分别在距烘道进出口300mm处各取两点进行检测.5.2.3烘道内温差的检验:在每个烘道内任取一点用温度计进行测量,计算其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5.2.4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按GB5226.1-2002中19.2进行.5.2.5绝缘电阻检验,按GB5226.1一2002中19.3的要求进行.5.2.6耐压试验按GB5226.1-2002中19.4的要求进行.5.2.7对4.3.6的检验,按GB/T7932的有关规定进行.5.2.8噪声检验,用声级计按GB/T16769一1997的方法进行.5.2.9对4.3.8中温度的检验,用温度计进行.5.2.10对4.3.9的检验,用风速表在出风口检测.
5.4外观质量
5.4.1油漆件质量按QB/T1588.4一1993中3.1.1、3.1.2、3.1.4的规定进行.5.4.24.5.1、4.5.3采用感官检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应对每生产批的产品在出厂前逐台检验.每台产品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书方能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为4.2.2~4.2.6、4.3.4,出厂检验时每台产品应空载运行2h.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要求.
6.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 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时;c)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d)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一台.
6.4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6.4.2型式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7.1标志
7.7.1每台湿热定型机应在适当而明显的位置固定标牌.
7.1.2标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a)产品名称、型号及商标;b)产品主要技术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