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浮船坞入级规范》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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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

浮船坞入级规范 RULESFORCLASSIFICATIONOF FLOATINGDOCKS

2009

2009年7月1日生效Effective from July 1 2009

目录

第2节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节一般规定第3节图纸资料. 3 4第4节建造中检验 6第5节建造后检验 6

第1节 般规定 12第2节 总纵强度 12第4节 横向强度 局部强度 17 159 焊接 229 其他 26第1节 附录1 浮船坞横向强度直接计算校核, 般规定 27 27第2节 载荷 27第4节 结构模型 27强度评估, 29

第3章 稳性、干舷与作业、最大沉深吃水标志 31

第1节 第2节 稳性 31干舷与作业、最大沉深吃水标志 31

第1节 般规定 33第2节 管系 33

第1节 第2节 般规定 35第3节 电源及配电. 照明与坞内通信 35 37

第1节第2节防火措施 一般规定 38 38第3节 固定式灭火系统和探火系统, 39第4节消防用品 40

第1章通 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1.1本规范适用于在遮蔽水域内固定作业的下列两种类型的钢质浮船坞:

(1)整体型(caisson type):底部浮箱与两舷坞墙均为连续,且不可分离:

可分离. (2)分离型(ponton type):坞墙连续而底部由非连续的浮箱组成.浮箱可与坞墙永久连接或

对于其他型式的浮船坞,将给予特殊考虑.

1.1.1.2本规范适用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定建造合同的浮船坞,包括由船舶改建浮船坞.

1.1.1.3本规范无规定者,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适用要求.

1.1.1.4浮船坞拖航时的法定要求应符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1.1.2定义

1.1.2.1除本节定义规定者外,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相关定义适用本规范.

1.1.2.2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定义如下(参见图1.1.2.2):

(1)坞长L.(m):由浮船坞最前面浮箱前端缘量至最后面浮箱后端缘的长度.对于不属于浮箱整体结构的端部平台以及天桥部分不包括在坞长的长度范围内.

(2)坞宽B.(m):由浮船坞最大宽度处的肋骨外缘之间量得的宽度,其中:内坞墙宽系指坞墙内壁板(内坞墙板)面向中纵线一侧外缘之间量得的型宽:净内宽系指内坞墙宽减去内坞瑙上悬挑结构最大伸出长度之后的净型宽.

(3)坞深D.(m):系指在外坞墙板内缘位置上从坞底板上表面量至顶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4)作业吃水d,(m):系指在平浮状态下,浮船坞承载达到其设计举升能力船舶时的吃水.

(5)最大沉深吃水d_(m):系指在平浮状态下,浮船坞允许下沉的最大吃水.

①建造合同定义见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箱第2章2.5.1.2.

(6)坞墙:系指位于浮船坞两舷侧浮箱甲板之上的纵向连续箱形结构,其外板结构和内壁板结构也分别称为外坞墙和内坞墙.

(7)浮箱:系指位于两个坞墙之下的箱体结构.

(8)浮籍甲板:系指整体型或分离型浮船坞浮箱最上部的一层甲板,用于拾船、坞修或下水作业.

(9)顶甲板:系指整个坞墙长度范围内的最高一层连续甲板.

(10)安全甲板:系指在整个坞墙长度范围内,坞墙中位于顶甲板之下、压载舱之上设置的一层甲板,并在压载舱处设为水密.

和压载水面之间的空气气垫. (11)气垫:系指在压载舱进水时,压载舱内一定的空气无法逸出,从而形成在压载舱安全甲板

(12)残余水:系指无法泵出的压载水.

用以调节纵倾和横倾,并降低浮船坞的纵向弯矩和浇度. (13)调节压载水:系指当浮船坞以设计举升能力进行作业时,多出残余水的那一部分压载水,

(14)设计举升能力F(t):系指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浮船坞举升的最大船舶重量.

(16)重大改装:系指现有浮船坞以增大主尺度和/或增加举升能力的改装或改建.

(17)浮船坞空坞重量:系指包括浮箱、坞墙、垫墩、起重机、的机械和装设备,以及端封板/工作平台等的重量.

(18)轻载排水量:系指包括浮箱、坞墙、垫墩、起重机、的机械和晒装设备,以及端封板工作平台、浮船坞使用的淡水和燃油、调节压载水(如要求)、和残余水等重量.

域. (19)遮蔽水域:系指海、江、河、湖泊水域中,掩护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沿岸边或类似水

(20)初次入级检验:系指在第1次授予CCS船级和颁发入级证书之前,对浮船坞所进行的符合性检查,以确认其文件、结构和设备的设计、配置和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等符合CCS入级规范、规则及CCS接受的其他技术要求.新建浮船坞的初次入级检验按本规范第4节建造中检验进行.

图1.1.2.2典型整体型浮船坞及其部位示意图

第2节入级范围与条件

1.2.1一般要求

1.2.1.1凡按本规范或等效规范建造并经检验满意的浮船坞,CCS将授予船级,并在《船舶录》中登录.只要入级的浮船坞经本规范规定的建造后检验,并被认为保持适当和有效状态且符合本规范要求,将保持船级.

容器、动力机械、压缩机、泵系布置,控制和电气设备等)方面按符合CCS规范规定的条件予以授予. 1.2.1.2船级将针对浮船坞营运和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坞体(包括设备)和轮机(包括锅炉、压力

1.2.1.3对于作业环境条件超出1.1.1.1中规定适用范围的浮船坞,应提交该作业环境条件下的满足相关强度、稳性及其他要求的技术文件供CCS审批.

1.2.1.4浮船坞的入级范围不包括浮船坞系固设备,但这些设备与坞体结构相关联的局部强度应包括在相应于浮船坞结构强度的入级范围内.此外,如坞(船)东提出申请,CCS可提供额外的浮船坞系固设备评估包括可能的发证服务,但浮船坞在其作业地点的振动性能和运动特性的有关内容除外.

1.2.1.5在等效的基础上,CCS可考虑接受替代布置、材料和设备.

1.2.1.6浮船坞稳性和消防规定均属于入级条件,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但尚应注意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如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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