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 标 東准
DB34/T5197-2025
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程
Regulations for acceptance of water conservancy information project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安徽省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安徽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处、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海迪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整、胡卫权、晏芳、赵贵根、刘磊、尤林贤、汪皓、高景峰、秦平、费胜、梁仕威、吴浩震、孙晶晶、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雯、孙玉明、贺敏、凌红霞、周志强、姚亮、褚小强、李秀安、李水兵、陈吴国栋、张朝稳、李文章、吴正永、李世民、席杰、杨李朋.
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划分、质量检验和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水利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文件.
GB/T15532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2224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28035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3978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588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水利信息化项目water conservancyinformationproject
水利工程中以计算机技术、感知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自动化控制、视频监视、工程安全监测、水文测报等功能的项目.
3. 2
具有独立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水利信息化项目.
3.3分部工程separatedpart project建成后可独立运行或具有独立功能的单位工程组成部分.
单元工程separated itemproject在分部工程中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
3. 4
4项目划分
4.1开工批复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项目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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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4.3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可按照系统组合、功能模块进行划分,水利信息化项目项目划分示例见附录A.
4.2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规模、建设内容、使用功能、招标等具体情况进行.建设内容复杂、投资较大的项目可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较小的项目可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分部
5质量检验
5.1项目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项目见附录B.
5.2实施
5.2.1施工单位依据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形成检验记录.质量检验中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相关检测单位承担.5.2.2监理单位应通过抽查和必要的平行检验对施工质量进行复核,形成复核记录.平行检验中5.2.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可委托相关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检 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相关检测单位承担.测.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写质量检测方案.5.2.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为二级、三级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应按照GB/T22240的要求进行安5.2.5软件系统应按照设计要求和GB/T28035、GB/T15532的规定进行测试. 全等级保护测评.5.2.6密码应用应按照GB/T39786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5.2.7质量检验应当有完整、齐全的检验记录及签证,检验数据应真实、准确、可靠:对可疑检验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6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验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a)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2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b)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6.1.3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分为进场验收、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专项验收、峻工验收.6.1.4验收资料清单见附录C、附录D.
6.2进场验收
6.2.1设备、材料、成品软件等进场后,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其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6.2.2进场验收的检验记录和签证应符合SL588的要求.
6.3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3.1施工单位对已经完成施工的单元工程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验收.
6.3.2验收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a)单元工程所含施工内容已完成,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b)检查发现的与该单元有关的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成或有明确结论:c)单元工程中所含检验项目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6.4分部工程验收
6.4.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6.4.2验收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a)拟验分部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验收范围与项目划分一致:b)所含单元工程已通过施工质量验收:c))委托检测结果合格:d)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 e)分部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准备齐全.
6.4.3验收程序应按照SL223的规定执行.
6.5单位工程验收
6.5.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6.5.2验收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a)分部工程已完工并通过验收:b)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 验收:c)单位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准备齐全:d)系统调试无问题或相关问题已处理:e)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
6.5.3验收程序应按照SL223的规定执行.
6.6合同完工验收
6.6.1合同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6.6.2验收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a)合同范围内的项目按合同文件的要求验收;b)工程档案已整理:c)系统质量缺陷问题已按要求进行处理;d)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已满足.
6.6.3合同完工时,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
6.7专项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峻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决定是否对涉密系统、信息安全系统、档案等进行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