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42号)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
2020年10月21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三)自然科学奖;(四)技术发明奖;(五)科学技术进步奖;(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严控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
科学技术杰出责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不超过5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其提名、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分别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进行监督,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九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诚信、公益、公并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所设奖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的:
(二)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科学技术杰出责献奖候选者连续在川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
第十一条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者于提名当年1月1日应未满40周岁,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器械及其系统等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十五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