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63.4-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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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63.4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再生金属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生态环境部

目次

前言 II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3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23.28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30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110合规判定方法. .46 .51附录A(资料性附录)再生有色金属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 .54附录B(资料性附录)再生有色金属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 56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57.67附录E(资料性附录)再生有色金属产排污系数表. .87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8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8月1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下同)排污单位排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再生有色

金属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3157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I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I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I519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I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再生铅治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48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关于京津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3.2 再生铜排污单位 secondary copp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铜、含铜污泥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铜、阳极铜或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

3.3 再生铝排污单位 secondary aluminum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铝为主要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再生铝企业.

3.4 再生铅排污单位 secondary lea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租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再生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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