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ZIOT 026-2025 电动汽车充电站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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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Vehicle ChargingStation

湾区新能源产业生态联盟 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5服务要求..6服务评价,附录A(规范性) 核算方法,参考文献,

前言

起草.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会和湾区新能源产业生态联盟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供电局、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低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公 共交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益群、李媛红、易检长、陈锐衡、陈嘉、李海林、贾永鹏、赵龙、珠娜、何嘉燕、许聪、杨大炯、张佳森、郭超、代勇盛、肖田方、蔡瑞鹏、余健晖、温俊、易晓珊、李思瑰、杨 梦杰、罗宇民、李昇、娄露龙、阳汾桓、刘慧敏、陈诗尧、刘艳.

电动汽车充电站服务规范

1范围

容.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充电站基本要求、服务要求、服务评价等内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站运营商规范其服务活动以及运营商的相关方对其符合性的确认,也适用于第三方实施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站服务评价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9317-202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3465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部分:供电设备GB/T44130.1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第1部分:总则NB/T3300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8.2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3术语和定义

GB/T29317-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充电站charging station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

注:充电站由多台集中布置的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组成.

3.2

充电运营商chargingoperation operator

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提供者.

3.3

集中式充电场站centralizedcharging station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由多台集中布置、本地集中管理的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组成.

注:集中式充电场站内部包括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

[来源:GB/T29317-2021,3.1.1.1,有修改]

3.4

交流充电桩ACcharing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来源:GB/T 293172021,5.3]

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ge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电的专用装置.

[来源:GB/T29317-2021,5.1,有修改]

3.6

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

以传导方式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装置.

[来源:GB/T29317-2021,3.2,有修改]

3.7

充电设施 charginginfrastructure

[来源:GB/T29317-2021,3.1.1,有修改]

3.8

超级充电设备super chargingequipment

电能,且至少具备一个额定功率不低于480k的车辆插头的专用装置.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整车传导充电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

3.9

超级充电终端super chargingterminal

至少具备一个车辆插头,其单枪额定功率不小于480kW的充电终端.

4基本要求

4.1充电站内提供服务的交流充电桩应符合GB/T18487.1、GB/T34657.1、NB/T33002、NB/T33008.2 的规定,非车载充电机应符合GB/T18487.1、GB/T27930、GB/T34657.1等的规定,并均应取得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或CMA标识的型式试验报告.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2充电运营商应采购充电设备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当造成财产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有保险保障.

4.3当造成财产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充电运营商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时,充电运营商应 能提供有效期内的保单等信息.

4.4充电站建成后,应采用自运营平台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按照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要求接入指定安全监控平台.

4.5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站要求如下:

a)充电站充电车位数量应>15个:b)充电站充电设施宜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c)充电站宜接入虚拟电厂聚合平台或虚拟电厂:d)充电站充电设施整体能耗应≤12%,能耗核算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服务要求

5.1服务质量

5.1.1充电站内提供服务的超级充电终端中超级充电设备数量应≥1个,超级充电设备至少具备一个 额定功率不低于480k的车辆插头的专用装置,且充电车辆插头总数≥2个.

5.1.4充电站应提供24h充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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