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规范化净水厂 评价标准
(2024版)
目录
一、总则. 二、评价标准.1、水质要求(17分) 3 31.1水源保护及原水监测(4分)1.2出厂水水质要求(6.5分) .42、净水工艺(20分) 1.3水质管理及化验室建设(6.5分) 10 .62.1生产工艺设施(3分) 102.2药剂选择、使用、储存(4分) ...102.3混凝、沉淀(2.5分) 2.4过滤(1.5分) 11"2.5消毒(0.5分) ..12 112.6清水池(1分) 122.7滤池反冲洗水和生产废水回收利用(1.5分) .132.8污泥处理(2分) 2.9其他工艺(4分) ..13 133、电气机械设备(22分) ..173.1总体要求(6分) 173.2电气设备要求(6分) 194、自动化及信息化(20分) 3.3机械设备要求(10分) .20 254.1工控网络系统(11分) 254.2网络信息系统(3.5分) 284.3安全防护系统(1.5分) 4.4防雷及接地系统(2分) .31 304.5系统运维(2分)5、管理科学(21分) ..345.1人员与场所配置(1分) ...5.2管理制度建设(2分) 5.3安全生产管理(15.5分) .35 345.4员工绩效考核(0.5分) ...395.5水质数据上报、公示(0.5分) .405.7企业文化建设(0.5分) 5.6环境及绿化管理(1分) ..40三、附加分项(≤5分) 42四、参考资料 43
一、总则
为推动浙江省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开展,指导净水厂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通过规范化净水厂评价,提升供水企业的管理水平,确保供水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满足人民群众对优 质供水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浙江省规范化净水厂评价标准》(2024版).
1、申报规范化净水厂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供水企业应是浙江省、市水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2)设计规模2万立方米/日及以上,运行时间一年以上.
(3)具备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常规水处理工艺,且能满足当地原水水质特殊因子所需的应急投加系统.
(4)近一年未发生责任性水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因发生重大责任性安全事故被取消规范化净水厂称号的,应近三年内未再发生重大责任性安全事故.
合格率)、消毒剂指标、pH、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以O计)、氨 (5)出厂水水质11项单项年合格率≥95%,11项指标如下:浑浊度(≤0.3NTU,计算(以N计)、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2、规范化净水厂评价项目及分值分配
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各项所占的分值为:
(1)水质要求(17分):(2)净水工艺(20分):(3)电气机械设备(22分):(4)自动化及信息化(20分):(5)管理科学(21分).
符合基本条件和专家组考评总分在85分及以上,且各项得分不低于本项分值75%的,可评为规范化净水厂.另外根据净水厂在各个部分的突破性创新点、出水水质及能耗水平达到行业先进值,专家组可统筹给予不高于5分的附加分.
3、申报办法
(1)凡申报规范化净水厂的单位,应先按本标准自查,认为符合要求,写出自评报告,向当地市水协申报.
(2)当地市水协组织复查,认定基本符合后,写出审查报告,再向省水协申报.
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3)由省水协组织评审专家组现场检查考评,提出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报省水业协
(4)规范化净水厂由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发文、授牌.省水协每年公布规范化净水厂名单,未公布的不再保留规范化净水厂称号.
4、规范化净水厂出现以下情况的,称号自行取消:
(1)净水厂关停.
(2)净水厂规模变更.
(4)发生引起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5、复审方法
复审起始日为省水协专家组评审通过日,规范化净水厂复审间隔期为四年.未按期申报复审或复审不通过的,不再保留规范化净水厂称号,需再次申报,按初创程序进行.
6、其他
(1)除特别注明外,本标准中的每一小项均以申报之日前十二个月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2)净水厂某些项目无法考核(如: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无进水、出水泵房的净水厂,使涉及的相关项目无法考核)时,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些项目没有考核就不能得分,同时总分值也作相应变动(即从考核总分值中减去不得分项目的分值),最后得分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得分.
(3)本标准中涉及设备运转情况“完好”的考评及设备完好率、配水单位电耗、水泵综合效率、工艺技术参数的测定(或推算)方法、自动化及信息化系统考核方法等可参照参考资料中的相关内容.7、本《标准》由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乡镇委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
8、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评价标准
1、水质要求(17分)
1.1水源保护及原水监测(4分)
1.1.1水源保护制度(1分)
区标志牌和严禁事项告示牌,净水厂需收集水源保护相关文件及照片:饮用水 评价要求:已制定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水源保护条例,设立醒目的水源保护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是否有水源保护条例等由政府部门颁布的正式文件,且是否现行有效.(2)是否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牌、严禁事项告示牌,且是否醒目、清洁、完整.(3)检查净水厂或相关单位是否定期开展水源地巡查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应有巡查记录.
(4)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有记录或报告.
----评分标准
(1)无有效水源保护正式文件扣0.2分.(2)无告示牌扣0.2分,告示牌不清晰、不清洁、不完整的扣0.1分.0.3分. (3)未开展水源地巡查工作扣0.3分,检查频次不足的,每缺一次扣0.1分,最多扣(4)发现异常未及时上报的扣0.3分:有上报但未采取处置措施的扣0.2分.
1.1.2水源水质调查(1分)
与省的相关规定. 评价要求:每年对水源水质调查不少于二次,全分析检测项目应符合国家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水源水质调查时间安排应考虑丰水期和枯水期:检查是否定期开展水源(包括备用水源)水质调查及形成水源水质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全面,应涵盖水质评价及有关防治对 策等.
(2)以地表水为水源水的水质调查检测项目必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要求,包括基本项目(25项)、补充项目(4项)和可能含有的特定项目,以及臭和味、浑浊度、叶绿素a、浮游植物等(视情选择).
(3)水源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应符合国家或省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评分标准
(1)未定期开展水源水质调查、未形成水源水质评价报告的扣1分:次数不足扣0.5分:报告内容不全面,每缺一项扣0.1分.
(2)水源水质调查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项扣0.1分,最多扣0.3分.
(3)水源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不符合要求的扣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