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分工与职责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分工与职责
动火作业人职责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