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24]2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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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铁建设[2024]24号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 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件不予公开)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质量安全等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处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含委托代建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事项.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参建单位)招标文件及合同.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因参建单位原因导致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或质量问题的,需接受国铁集团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同时约定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铁路运输及有关设备设施等损失或其他较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参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负有责任的参建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国铁集团处理通报不接受被处理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暂停接受责任单位投标的方式包括,暂停向事故责任单位发售资审文件、招标文件,暂停接受事故责任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已进入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不通过预审或否决投标;已完成评标未发中标通知书的,不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章处理规定

第九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至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二)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至12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2个月,主要责任的9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

(三)较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6至1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2个项目,主要责任的10个项目,重要责任的8个项目,次要责任的6个项目.

(四)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3至8个招标项目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8个项目,主要责任的6个项目,重要责任的4个项目,次要责任的3个项目.

(五)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在建项目或开通项目缺陷责任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对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以及铁路运输生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建设单位2至4个招标项目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严重质量问题以国铁集团有关部门、工程监督局或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红线督查发现的质量安全红线问题,按照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自国铁集团事故通报发布之日起,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在12至18个月内,建设

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6至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在6至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3至6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三)较大事故,进行如下处理.

1.死亡3人的,6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3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在前款基础上,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项目数增加1个;死亡人数每增加2人,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项目数增加1个.

(四)发生一般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死亡2人的,4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死亡1人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五)因工程建设导致发生其他类型安全事故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由于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贵任划分,建设单位在12至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2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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