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 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根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安全指南》),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健全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严管严控托育机构火灾风险,坚决防止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要组织开展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培训,做好《安全指南》内容讲解和答疑释惑.要指导托育机构对照《安全指南》进行自查自改,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
自主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
本指南中的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为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如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一)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二)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托育机构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托育机构与办公经营场所组合设置时,其疏散楼梯应与办公经营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四)托育机构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等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托育机构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托育机构中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五)托育机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为防止婴幼儿摔伤、碰伤,确需少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时,应与电源插座、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大中型托育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
(七)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并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八)托育机构应根据托育从业人员、婴幼儿的数量,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托育从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能力.婴幼儿休息床铺设置应便于安全疏散.
(九)托育机构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天.
(十)托育机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
二、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托育机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二)托育机构应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托育机构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十四)托育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尤其是加强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训.
(十五)托育机构应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