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454-2017代替GB/T12454-2008
光环境评价方法
Methodof evaluating luminous environ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5评价指标6评价方法和步骤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玻璃幕墙反射光计算参数 光环境质量等级附录C(资料性附录)光环境候选评分项附录D(资料性附录)评分项统计表附录E(规范性附录)评分项权重确定附录F(资料性附录)评价间卷及评分系统 10附录G(规范性附录)光环境评分计算方法 11附录H(资料性附录)光环境评价流程及实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2454-2008《视觉环境评价方法》,与GB/T1245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评价中的控制项(见4.2);
一增加了光环境质量分级方法(见4.5);
一增加了玻璃幕墙反射光计算参数的规定(见附录B).
本标准由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清城品盛照明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 罗莱迪思照明系统有限公司、厦门立达信照明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书晓、张欣、张耀根、冉令华、荣浩磊、罗涛、刘启耀、吴彦瑜、国静华、张滨、李媛、王忠泉、马哗、许建兴、高雅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24541990 GB/T 124542008
光环境评价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环境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步骤.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和工业建筑及室外作业场地、道路、夜景照明等室内外光环境的质量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99采光测量方法GB/T5700照明测量方法GB/T18091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582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T50947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JGJ/T119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JGJ/T1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JG]/T11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光环境luminous environment
对人的生理和心理构成影响的视觉环境.
3.2
光环境指数ratingof luminous environment
表示光环境质量的指数.
4基本要求
4.1光环境应采用光环境指数进行评价.4.2评价指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其评定结果应符合以下规定:a)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
GB/T 12454-2017
b)评分项的评定结果分值应为1、2、3、4、5.4.3光环境应按昼间、夜间独立进行评价.4.4光环境评价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进行.4.5光环境质量等级划分可参照附录A进行.
5评价指标
5.1控制项
5.1.1室内光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室内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色容差及眩光限值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c)居住建筑、病房、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日照时数应符合GB50180的规定. b)室内采光系数应符合GB50033的规定;
5.1.2室外光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a)道路照明路面平均照度、路面平均亮度、路面照度均匀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阔值增量、环境比、诱导性应符合CJJ45的规定:b)室外作业场地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及眩光限值应符合GB50582的规定; c)公园、广场照明的照度应符合JGJ/T163的规定;d)夜景照明的光污染限制应符合JGJ/T163的规定:e)道路、居住建筑周边玻璃幕墙建筑的反射光应符合GB/T18091的规定,玻璃幕墙反射光计算参数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2评分项
5.2.1候选评分项应由专家评价组成员依据场所使用功能、周围环境、评价目的等实际情况参考附录C提出.5.2.2评分项应由专家评价组根据候选评分项通过投票产生投票结果可参照附录D统计,评分项得 票率不应低于50%.5.2.3专家评价组应符合6.1.2的规定.
6评价方法和步骤
6.1评价组人员组成
6.1.1评价组应包括专家评价组、用户评价组以及光环境测试组.6.1.2专家评价组应由光环境设计与研究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不应少于5人.6.1.3用户评价组应由从实际用户中随机选出的视觉正常的人员组成,成员不应少于10人.6.1.4光环境测试组应由具备国家授权资质的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6.2控制项评定
6.2.1光环境测试组应根据第5章对指定场所控制项的要求,按GB/T5700及GB/T5699的规定进行实测.6.2.3当有控制项评定结果为不满足时,不应进行评分项评定. 6.2.2具有国家授权资质的机构提供的3个月内测试结果等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