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指南旨在加强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峻工备案管理,指导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开展相关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规范地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通建办”)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峻工备案及信源接入全生命周期管理中规范履行质量监督、验收备案等职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广东铁塔(以下统称“基础电信企业”)共享利用并确保通信信号按时保质接入,切实发挥通信基础设施在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方面的关键性支撑作用.
在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旨在通过与建筑物同步规划、设计和施工,确保通信设施的规范性和兼容性,避免后期改造产生资源浪费和安全隐惠,实现建筑物内通信信号的全覆盖和容量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对光纤宽带、移动通信等网络服务的基础需求.
2编制依据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GB51433-2020)、《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工程技术标准》(GB51456-2023)、《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23]59号)、《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X广东省政府令第256号)《广东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规范》(DBJ/T15-190-2020)、《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联合验收》(粤建规范[202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
3适用范围与定义
3.1本指南适用于以下主体及活动:广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建筑物代建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实施、验收、报备活动;参建单位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审查、性能测量活动:通建办履行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管理等职责;基础电信企业开展信源接入工作等.
3.2本指南建筑物指有可供人居住、工作或活动的内部空间的场所,按使用性质分为以下类别:
3.2.1居住建筑:供家庭或个人居住的场所,如住宅、公寓、一4一
别墅、宿舍等.
3.2.2公共建筑:供非居住用途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办公楼、商业楼宇、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旅馆、交通枢纽楼等.
3.3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指在建筑物建设红线内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过程中,配套建设的通信用机房、设备间、机柜(架)、通信路由(如管道、槽道、管井等)、通信线缆、外市电引入、防雷与接地装置及相关支承设施等,按通信设施功能分为以下类别:
3.3.1光通信类(光纤到户)基础设施:通信机房(含基础电源、照明、通风设施、走线架等)、光缆配线架、通信路由(如管道、槽道、管井等)、防雷与接地装置、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配线设备、用户光缆、户内家居配线箱、终端盒、信息插座等.
3.3.2移动通信类基础设施
(1)基站基础设施:基站机房、支承设施(如天线支撑结构)、通信用外市电引入、防雷与接地装置等.
(2)室内覆盖系统基础设施:信源设备机房、远端设备间、机柜、布线桥架、防雷与接地装置、无源室内分布系统(包含天线、馈线、功分器、耦合器、合路器)等,以及连接上述设施的线缆(交流/直流电缆、信号电缆、光缆)与配套设施(光纤配线架、分纤箱、配电箱).
3.3.3外联路由:建设红线内建筑物(群)间的配套通信用路由,及建筑物配建机房至红线边缘通信用路由,以便后期基
础电信企业相关通信信源引入.
4平等接入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为基础电信企业使用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提供免费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含照明、配套机柜用电等通用电源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基础电信企业不得通过签订排他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基础电信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
5建设实施
5.1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开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工作,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应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通过检测合格后按要求提交资料办理“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备案.
5.2建设单位选择参建单位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1)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是指建设单位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由该单位对此专业工程设计施工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对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专业-6-
工程自行施工.
(2)专业分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专业工程分别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实施方式.
(3)代建模式:是指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出资,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购等工作,对项目设计与设计送审、建设实施、峻工验收与峻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报备等事项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峻工验收后移交建设单位的模式.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计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5.3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参建单位通常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则上不得拆分光通信类基础设施和移动通信类基础设施分别实施,参建单位按对应标准与要求开展工作.
5.3.1从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2)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资质;
(3)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资质;
(4)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类(有线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