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FS14-2021-0006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设〔2021〕33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第8次厅务会议研究 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31 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日 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 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等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 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工作.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明确的特殊建 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和施工单位分别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并到属地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 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全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特殊消防 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消防设计审查(含需要进 行特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市(州)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消防备案及抽查由县(市、区、行委)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柴达木 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等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 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行委)行政 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由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各级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青海省施工图审查系统”和“青海省 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做好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把关,建立健全有关企 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向全省消防救援 机构开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 等资料及消防验收结果的查询功能.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 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 和现场评定等服务,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 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 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各方主体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 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 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 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 托监理,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将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 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 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 案.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工作细则》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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