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1924-2008
谷肮粉
Wheat gluten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Stan 163-1987 Rev. 1-2001)制定. 本标准的部分指标参照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小麦蛋白产品(包括小麦面筋))(Codex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谷肮粉
1范围
对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谷粉的有关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标识以及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各种工艺从小麦中提取的商品谷航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55小麦粉 GB1351小麦GB2715粮食卫生标准GB/T5490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GB/T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杆样、分样法GB/T5505粮食、油料检验灰分测定法GB/T5507粮食、油料检验粉类粗细度测定法GB/T5511粮食、油料检验粗蛋白质测定法 GB/T5512粮食、油料检验粗脂肪测定法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T17109粮食销售包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谷航粉wheat gluten
以小麦或小麦粉为原料,将其中的淀粉或其他碳水化合物等非蛋白质成分分离后获得的小麦蛋白产品,其水合后具有高度的粘弹性,又称活性小麦面筋粉.
3.2
谷航粉吸水率water absorption of wheat gluten
每百克谷航粉吸收水分的克数.
4质量要求
作为原料的小麦应符合GB1351的规定,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
呈淡黄色粉末状,无酸味,无异味,无杂质,不粘手,
谷航粉质量指标见表1.
表1谷航粉质量指标
项 目 质量指标级 二级水分/% 粗蛋白质(N×6.25.干基1/% > 85 8 10 80灰分(干基1/% 1 0 2 0粗脂肪(干基)/% 1 0 2 0粗细度/% 吸水率(干基1/% CB30号策通过率≥99 5%,ILCB36筛通过率>95% 170 160
4.4卫生要求
食品用谷航粉按GB2715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饲料用谷航粉按GB13078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5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谷粉中不得添加任何添加剂.
5检验方法
5.1扦样、分样:按GB5491执行.5.2水分检验:按GB/T5497执行. 5.3粗蛋白质检验:按GB/T5511执行.5.4灰分检验:按GB/T5505执行5.5粗脂肪检验:按GB/T5512执行.5.7粗细度检验:按GB/T5507执行. 5.6吸水率检验:按附录A执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5490执行.6.2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7判定规则
7.1感官检验不合格的,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7.2质量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一级要求的,降为二级产品,达不到二级要求的降为等外级产品. 7.3初检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4产品未标注质量等级时,按一级质量指标检验.
8标签标识
采用本标准的谷粉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的质量等级名称标注.
9包装、储存和运输
9.1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牢固、无破损,无污染,防潮性好,符合GB/T17109的要求.
9.2储存和运输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清洁、干燥,不应微漏.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混运.
附录A
谷航粉吸水率的测定方法 (规范性附录)
A.1仪器和用具
A.1.2离心机:转速大于2000r/min
A.1.1天平:感量0.01g.
A.1.3离心管:50mL,圆底.
A.2操作方法
A.2.1精确称取均匀试样5.00g-放入已知质量(m)的50mL离心管中,称量离心管和试样的质量 (m).
A.2.2加人30C~40C蒸镭水10mL.用洁净的玻璃棒搅拌均勾.小心将玻璃棒上的粘附物刮人离心管中.将离心管放人30C~40C水浴中保温20min.
A.2.3取出离心管并拭干外壁,以2000r/min离心5min.
A.2.4取出离心管,仔细将上清液倒净.称量离心管和沉淀物质量(m).
A.3结果计算
按式(A.1)计算谷阮粉吸水率(w):
(1V
式中:
w一谷航粉吸水率,%:m-离心管和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离心管质量,单位为克(g):一离心管和沉淀物质量,单位为克(g).
平行试验绝对差值不大于5%时,取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果平行试验绝对差值大于5%时,应重新测定.测定结果保留至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