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151-2008
乐器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制原则
Compiling regulation of the instructions of musical instrument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宁波森隆乐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乐器研究所、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建峰、张振启、王伟.
乐器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制原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乐器产品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和标注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乐器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19678-2005说明书的编制、构成、内容和表示方法(IEC62079:2001,IDT)
3术语和定义
GB/T19678一2005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乐器musical instruments用于创造音乐艺术的工具.
3. 2
使用说明instruction for 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及相关信息的工具.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它可以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使用文件、词语、标牌、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用于产品上、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以及计算机 用资料交付.
[GB 5296. 1-1997 .定义3. 2]
4基本要求
4.1东器产品使用说明是交付乐器产品的组成部分.4.3乐器使用说明应有助于乐器产品使用者正确使用乐器产品,并能有效地帮助使用者避免可能导致的错误使用.4.5乐器使用说明应明确给出乐器产品的用途和适用范围,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需要给出乐器结构的 4.4乐器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乐器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也不能用于弥补设计上的缺陷.图解说明:音域范围:更换零件的规格标识,给出性能、规格以及该产品的正确放置、使用、维护保养和贮存的方法,4.6当产品结构、性能等发生改动时,使用说明的相关内容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做出相应修改,制造商应向用户提供与产品相对应的使用说明. 4.7使用说明可按产品规格与型号编制,也可按产品系列编制.按系列编制时,应对其中内容和参数
不同的部分进行明确指示和区分.
GB/T 23151-2008
5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
5.1产品的标注 5.1.1产品名称5.1.2产品规格和型号产品标注的规格、型号应能体现产品特征并与产品相一致,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5.1.3功能操作5.1.4安全警示对需要有安全警示标志或说明的应予以标明.5.1.5制造商名称 产品上应标明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与品牌名称.5.1.6产品质量声明每件产品均应附有经出厂检验质量合格的证明.5.1.7产品质量标志5.1.8产地证明 每件产品可附有所获得的质量标志(如获得).每件产品均应注明产品的原产地.5.1.9生产日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5.2包装的标注 5.2.1产品名称应符合5.1.1的规定.5.2.2产品规格和型号5.2.3色别 应符合5.1.2的规定.应注明色别(如需要).5.2.4尺寸、重量、开启大型产品应标明外形尺寸、毛重、净重、开启指示.5.2.5图示标志 应符合GB/T191中规定的要求.5.2.6制造商名称和地址5.2.7生产日期5.2.8执行标准 应符合5.1.9的规定.应标明产品所执行有关标准的编号.5.2.9贮存条件5.3说明书的标注 应标明符合产品标准中的有关规定.5.3.1提示应标注有”使用前请仔细阅读”的字样.Z
产品名称标注应与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的产品名称相一致,且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用于明示产品操作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图形、符号应清晰,便于识别和理解.
应标明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应详细、准确.
5.3.2产品名称
应符合5.1.1的规定,
5.3.3产品规格和型号
除应符合5.1.2的规定外,对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产品使用同一说明书时,不同之处应予以分开表述.多次出现的功能、部件名称应始终保持规范和一致,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
5.3.4产品主要技术特性
应标明产品主要技术特性和功能,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
5.3.5产品等级
如有质量等级划分的产品,应标明质量等级,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
应标明所使用的材料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还应标明国家对有害物质限量的符合性说明,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
5.3.7产品主要技术特性
应完整、准确概述产品的技术特性和功能,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
5.3.8主要部件名称
主要部件的名称应规范,前后应一致.
5.3.9图示和符号
所代表的产品技术特性和功能. 所采用的图表、图示和符号,应易于理解,且能清楚地指明和解释出现在产品上的图表、图示和符号
5.3.10使用年限
对有使用年龄限制的产品应予以标明.
5.3.11使用方法
应按步骤或程序标明正确和详细的使用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解的方式.
5.3.12注意事项
标注的内容应确保达到提示的作用,它包含:a)使用环境要求;b)避免错误操作的提示;c)可能会出现的异常及处理方法(含自行解决的维修);e)保管要求; d)防潮措施;f)售后服务声明;g)其他事项.
5.3.13维护和保养
和保养的注意事项. 应标明可能出现的故障种类,维修和保养的专业和非专业项目:可能更换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维修
5.3.14安装和安放
5.3.14.1对安装步骤或程序有要求的产品应有正确和详细的文字及图示说明.5.3.14.2对环境条件和存放位置有要求的产品应有文字及图示说明.
5.3.16执行标准
应符合5.2.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