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4246-2009
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
Radioactive and special nuclear material monitoring system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1范围 引言 V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体特点4.2系统分类 4.1系统概述5技术要求5.1电源工作条件5.2总体要求5.4外观与结构 5.3辐射兼容特性5.5性能指标5.6电气安全要求5.7电磁兼容性. 5.8环境适应性 10 106试验方法 11参考条件和标准试验条件, 116.2试验用仪器设备, 116.3 6.4 试验源.. 外观与结构检查 12 116.5 功能试验 126.6 性能指标试验. 126.7 电气安全试验 136.8电磁兼容性试验 6.9环境适应性试验 14 14检验规则 157.1 检验分类 157.2 检验 157.3 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判定规则 15 168.1标志 168.2包装 168.3运输 8.4存 1616
表1行人监测系统Y静态探测效率表2车辆监测系统Y静态探测效率表3 表4 传送带式监测系统Y静态探测效率 行人监测系统探测灵最度表5 车辆监测系统探测灵敏度表6 火车监测系统探测灵敏度表8监测系统在基本绝缘条件下的试验电压 表7 传送带式监测系统探测灵缴度表9参考条件和标准试验条件 10 II表10试验用仪器设备 11表11试验源 11表12误报警率试验 表13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 12表14检验项目 14 15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克军、赵昆、贺字、阮明、薛昕、张形.
引言
进行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的场所,也可作为其他检查设备(如集装箱检查系统等)的输助监测 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用于对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进行监测,可单独使用在需要系统,对被检物品实施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检查.
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不具备对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量值进行计量的功能,不应作为计量设备使用.
场所进出通道等需要进行放射监测的相关场所. 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可用于海关、质检口岸、核电厂、交通运输或仓储通道、公共安全
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要求旨在确保:
一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一产品可用性:一产品技术性能的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