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230-2010
粮油机械 打麸机
Grain and oil machinery-Bran finish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江都市仙龙粮食机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群、徐毅峰、陈宏、邓维永.
粮油机械打麸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打麸机的工作原理、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小麦加工中松脱并排除麸皮上的粘附粉的卧式单体或双体筛筒打麸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893安全色
GB/T9239.1-2006机械振动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
GB/T9286-1998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
GB/T 13306标牌
GB/T17248.3声学机器和设备发射的噪声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发射声压级的测量现场简易法
GB/T24854粮油机械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192.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3工作原理
由若干打板组成的转子安装在筛筒中,利用转子打板的旋转作用对进人筛筒中的麸粉混合物进行搅动和打击,使得粘附在麸皮表面上的胚乳粉通过筛孔加以分离.常用于小麦粉加工中的前、中及后路皮磨工序.
4型号及基本参数
见附录A.
基本参数项目包括型号、筛筒规格(直径/长度)、主轴转速、电机功率、处理量以及关键零部件和外购件(如:筛筒筛板、打板、轴承等)的使用寿命等.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应明确标明.
GB/T 25230-2010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5.1.2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等应附有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5.1.1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5.1.3外露不施漆的金属制件表面应发蓝、发黑或镀铬.陷,施漆后的表面应完整无遍漆.漆膜涂层脱离抗性应达到GB/T9286-1998中的3级要求.
5.2机械性能要求
5.2.2打缺机上的打板应分组配套使用,同台机上任意两块打板的质量差不应超过30g. 5.2.1打麸机的打板转子应经动平衡检验,平衡品质应不低于GB/T9239.1-2006要求的G40级.5.2.3打板外缘与转子主输轴心线的平行度公差应不低于GB/T1184-1996中平行度公差值的11级.5.2.4打板外缘与筛筒内壁的间距应在6mm~15mm范围内可调.5.2.5对于双体筛简打麸机,安装时两转子主轴轴心线间的平行度公差应不低于GB/T1184-19965.2.6转动部件应转动灵活、应无卡滞和碰撞现象. 中平行度公差值的11级.5.2.7打麸机运行时,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5℃.5.2.8打麸机正常允许空载噪声应不大于80dB(A).5.2.9打麸机工作时由于粉尘泄漏所引起的工作场所粉尘浓度不应超过10mg/m².
5.3.1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Z158的规定.5.3.2外露转动部件应有防护罩.防护罩及其他危险处应按GB2893中的规定涂漆.5.3.3应在醒目位置固定有字样清晰的操作标志,标明转向、警示等内容,5.3.4电气设备安全应符合GB5226.1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和要求
6.1.1试验场地和机器的安装应满足各项性能试验测定的需要,试验设备应配有相应的起动和过载保护装置.6.1.2试验用动力为电动机,其功率应符合配套要求.6.1.3试验用仪器、仪表和量具应按有关规定校验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6.1.4试验电压为380V,偏差不大于士10% 6.1.5在同一次试验过程中的机器操作和检测均应由固定的熟练操作人员进行操作.6.1.6空运转试验应在标定转速下进行,运转时间不少于30min.
6.2机械性能测定
按照GB/T9286中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
6.2.2转子动平衡检验
或检验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6.2.3打板质量差检验
采用最大称量范围略大于打板质量,且显示分辨率为1g的电子台释进行称量,并计算出打板质量差.
6.2.4轴承温度和温升测定
用测温计在试验开始前和结束后测定各输承外壳的表面温度,计算出温升.
6.2.5噪声测定按照GB/T17248.3中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
按照GBZ/T192.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整机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
6.3常规要求和参数的测定
5.1、5.2和5.3中有引用标准的按其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其他要求的检测采用常规方法或目测.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出厂检验7.2.1每台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按第5章中除5.2.9外的项目执行.
7.3型式检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 b)产品投产后,在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连续生产三年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7.3.2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为5%,但不少于2台.
7.4判定规则
7.4.1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7.4.2对任一台或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允许修复一次后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8.1标志8.1.1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按GB/T13306执行.8.1.2外包装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执行.
8.2.1按GB/T24854的规定执行.
8.2.2随机文件和备件应包括:-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