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1章通则 1.1目的和应用 1.2定义 1.3检验中请2 1.4一般要求2 1.5技术问题处理原则5 1.6船舶修理6 1.7等效与免除7 第2章检验与证书8 第3章船体及其设备9 3.1一般规定9 3.2初次检验6 3.3年度检验11 3.4中间检验15 3.5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16 3.6换证检验....21 3.7船体强度衡准27 3.8船体和设备修理要求29 3.9附加检验31 附件1达到规定船龄的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的附加 检验要求 第4章船舶载重线与稳性49 4.1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49 4.2初次检验.50
1
第5章锅炉检验 5.1一般要求54 5.2内部检验 5.3锅炉的附件检验64 5.4锅炉的液压试验 5.5锅炉工作状态(蒸汽)下的检验65 5.6热油加热器的检验 5.7锅炉的附加检验.66 5.8展期检验IW+N67 第6章机械装置和轴系检验 6.1一般要求.68 6.2初次检验 6.3年度检验69 6.4中间检验... 70 6.5换证检验 6.6附加检验106 6.7系泊和航行试验107 第7章电气设备和自动化设备110 7.1一般要求110 7.2电气设备检验110 7.3自动化系统检验122 第8章货物冷藏装置127 8.1一般规定127 8.2初次检验127 8.3年度检验128 8.4换证检验129 8.5附加检验133 8.6冷藏装置试验134 第9章船舶安全设备135 2
9.1一般规定135 9.2消防防火结构和设备的检验和试验135 9.3救生设备149 9.4航行设备155 9.5信号设备159 9.6无线电设备159 第10章防污染结构和设备167 10.1防止油类污染检验167 10.2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172 10.3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179 10.4防止垃圾污染检验181 10.5防止空气污染检验183 第11章起重设备检验188 11.1年度检验188 11.2换证检验(4年度全面检验)190 11.3附加检验和试验192 11.4不允许存在的缺陷192 附录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61 附录2关于发布提前海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 的公告202
3
第1章通则
1.1目的和应用 1.1.1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 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确保营运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 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保持安全航行、防 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除高速船外,本规程适用于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长 20及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海船的营运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 据本规程制定和应用更详细指导性文件,但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1.3本规程各章规定适用性取决于国内海船法规对特定 船舶的具体要求,其中超出国内海船法规规定范围的检验可根据 船东和/或船厂自愿申请予以实施。
1.2定义 1.2.1国内海船法规有关定义适用本规程。
1.2.2本规程有关定义如下: (1)本规程:系指《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
(2)营运检验:系指国内海船法规规定的投人营运后船舶 的初次检验、各类定期检验、附加检验。
(3)验船师: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聘用 的船舶检验技术人员。
(4)船舶重大改装:系指现有船舶一个或多个重大特征的 修理、改建和改装。
重大特征主要包括如下类别: ①船舶主尺度: ②船型; ③船舶分舱水平: ④船舶承载能力; 乘客居住处所:
延长舶营运寿命 船舶重大改装类别的举例及其涉及现行法规要求见表1.2.2 (4)。
1.3检验申请 1.3.1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书面提出营运
通知解舶检验机构。
船赠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书时,应尽快 安排验船师按约定到现场检验。
1.3.2船舶定期检验应向签发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 1.3.3船舶发生机海损时,船东应立即通知船籍港船舶检验 机构,并在船舶所在港口或进入第一个港口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 附加检验。
1.3.4船舶修理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如船册 修理结合定期检验进行,则可不单独申请检验。
1.3.5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应确保船舶处于检验准备状态,包 括检验场所清洁、适合条件和安全措施等。
当船舶在船舶修理厂 和港口进行检验时,船东还应确保船舶修造厂、港口有关方为验船 师执行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与方便条件。
1.4一般要求 1.4.1船东应安排其机务代表、船长或其指派的高级船员全 程陪同验船师进行检验,并确认检验结果。
如果船舶未微好检验 淮备工作,导致验船师无法完成检验工作,或检验安全指施缺乏或
检验。
1.4.2用于船舶检验的计量仪表、检测器具和试验设备 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1.4.3每次营运检验,船东应向验船师通报如下方面的船舶 状况,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