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前言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12年11月30日以MSC.337(91)决议通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以MSC.338(91)决议通过SOLAS修正案.该修正案中新增II-1/3-12条噪声防护,将《规则》作为强制要求,并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实施.《规则》对舱室噪声限值、舱壁和甲板隔声指数、噪声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等进行了规定.
为更好地配合公约实施,提升我国船舶设计、建造领域的噪声控制水平,我社对船上噪声控制、实船与产品检测技术等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造船实际编制了CCS《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
本社鼓励船舶设计者、船厂、产品制造厂和船舶经营人经验和信息,以不断完善本指南.
总目录
第2篇船上噪声控制
第3篇 船用产品噪声检测
第4篇 船舶噪声检测
附录 I参考标准清单ⅡIIMO《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第1篇通则
目
第1章一般规定1.1目的与范围.1.2结构与应用.1.3定义与术语. 1.4责任限定..第2章符合性验证2.1一般要求...2.2船舶图纸审查 2.3产品检测发证 62.4实船噪声测量2.5船上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第1章一般规定
1.1目的与范围
1.1.1本指南旨在为满足规定的船上舱室噪声级要求,提供船舶噪声预报方法、控制措施以1.1.2本指南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申请中国船级社(CCS)签发噪声相 及船舶和相关产品的噪声检测方法.关证书的船用产品.1.1.3本指南各篇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篇中予以明确的规定.1.1.4本指南涉及的船上噪声控制及舱室噪声检测方法也适用于申请CCS船级舒适性附1.1.5除另有说明外,本指南仅为相关公约与规范的细化与补充,并不能替代任何公约与规 加标志的船舶.范.造船成本的影响,鼓励在船舶设计和建造阶段尽早考虑噪声控制,采用适当的减振降噪措施,
以高效地建造出低噪声船舶.
1.2结构与应用
1.2.2第1篇《通则》作为本指南的通用要求,主要包括指南的目的与范围、通用定义及噪 1.2.1本指南由通则、船上噪声控制、船用产品噪声检测、船舶噪声检测和附录五部分组成.声符合性验证要求等.1.2.3第2篇《船上噪声控制》主要依据当前船上噪声控制工程技术实践多年应用经验和科研成果制定,给出建议性的船舶噪声控制流程、噪声控制技术和噪声预报方法,为船舶设计1.2.4第3篇《船用产品噪声检测》主要依据经MSC.337(91)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阶段进行噪声控制提供指导.以及适用的相关工业标准制定,规定船舶噪声源产品声学指标、舱室分隔结构隔声指数的检验和测试方法,以及相关检测机构认可的基本要求,为申请CCS船用产品噪声检测和发证提供依据. 1.2.5第4篇《船舶噪声检测》主要依据SOLAS公约II-1/3-12、经MSC.337(91)决议通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ISO2923-1996标准和工业界实践经验制定,规定了船舶噪声检测方面应遵循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为船舶建造过程中执行噪声检测提供指导.1.2.6附录部分提供了本指南相关的标准清单和MSC.337(91)《船上噪声等级规则》文本,以方便各方使用本指南.
1.3定义与术语
1.3.1声音:由空气或其他物质中的压力波所传递,并是产生听觉的客观原因的能量.1.3.3声压级L 或SPL:声音或噪声的声压级,以分贝(dB)计,由下式得出: 1.3.2噪声:导致听力损害或能对健康产生危害或具有其他危险性或破坏性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