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计委(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移民局、监察局、审计局、项目法人单位: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监管,确保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障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10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对《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建(2005)128号),以下简称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 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三期地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下简称三期地灾防治)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108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三期地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期地灾防治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避让、监测预警和高切坡防护等支出.
第三条三期地灾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节俭办事的原则.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对调增的投资概算,市财政不予追加资金,对调减投资概算后的剩余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作为调增概算项目调增部分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三期地灾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三期地灾资金预决算管理,按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负责项目财务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参与项目峻工验收;负责项目峻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三期地灾防治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等三期地灾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管理三期地灾资金.
项目法人单位对三期地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防治项目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账务核算: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项目资金;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六条三期地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
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三期地灾资金的收支情况.区县(自治县、市,下同)财政局和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使用三期地灾资金的三期地灾防治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当地商业性银行开设三峡目法人单位开设的专户由区县财政局统一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区县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要明确专人、设置专账,对崩滑体、塌岸项目防治资金和高切坡防护资金进行分账核算.
第七条三期地灾资金拨付和使用实行项目法人请拨款制度和银行支出背书管理.
(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支出预算和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在向区县财政局下达预算的同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区县财政局的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户
(二)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签订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请拨款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逐笔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户上
(三)对项目法人单位大额资金的支付,财政部门应实行银行支出背书"管理,以确保三期地灾资金专款专用和工程进展所需.
(四)项目前期勘查经费采取预拨.项目前期勘查经费由市国土房管局、市移民局根据项目法人与勘察单位签订的合同,商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预拨方案,报经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待项目概算确定后,再根据定额和实际工作量确定勘查经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的;(三)未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资金专户存储的: (四)挤占、挪用三期地灾资金的:(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手续不全的:(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第九条三期地灾资金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三期地灾防治支出和项目管理等经费支出.项目法人单位专户产生的存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工程建设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监理单位按签订的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项目监理进度表和拨款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签章后,由监理单位报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款后,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加盖鲜章送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收到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入账.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法人从筹建之日起至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支,其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管理费的开支,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20264/2620:3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提出用款申请,主管部门先行初审,再经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
门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比例、金额、支 第十二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已提交经项目法人单位财务部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与支付.设备、材料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项目法人单位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或材料供应 第十三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批准的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报告结算单位签订的合同应明确金额、支付比例、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三期地灾防治项目必须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清算.
第十五条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费的管理.行政机关组织的项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其评审费、咨询费发放的对象不应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专家评审费、咨询费由组织单位统一发放,支付的标准参照市物价局、市计委、市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渝价[2000]352号)中关于工程建设咨询人员费用标准”,按不超过其定额的50%执行.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三期地灾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区县财政局应于每月终了后6日内,按附表1、附表2格式将上月三期地灾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并附详细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区县财政局应按规定编报三期地灾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三期地灾项目全部竣工后,区县财政局应按规定编制三期地灾资金总决算,并附书面报告,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八条三期地灾项目骏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对投资规模1000方元以下项自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由区县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再按规定进行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投资规模1000方元及以上项自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招标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再按规定进行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要加强对三期地灾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委、国土、移民、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三期地灾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审计部门
第二十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挪用三期地灾资金,或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三期地灾资金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向项目法人单位委派财务会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05]128号)同时废止.
附表:1、区县(自治县、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展情况表
规划编号规划项目名称是否完成勘查是否完成可研是否完成初步设计是否已批复治理是否开工是否完工备注
注:规划项目名称以已批复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2、区县(自治县、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截止日期: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 市财政已拨付资区县财政已拨付资 项目到位资金 本月完成投资累计完成投资 工程进展情规划编号规划项目名称 资 金 金 金 占总投 金 占总投 占总投 资% 况合计( 个 额 资% 额 资% 额一、应急项目小计(个)非应急项目小计(个)三、高切坡项目小计(个)四、搬迁避让项目小计(个五、监测预警项目小计(个
注:1、规划项目名称以已批复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2、项目总投资以已批复的项目总投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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