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678-2012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出厂验收
Remanufacturing of automotive ponents-Pre-delivery inspection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潍柴动力(潍坊)再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玉柴再制造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民忠、张国荣、黄志勇、黄铁、张铜柱、于岚、姚洪华、金立红、蒙学农、冯双生、张俊华、陈启.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出厂验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出厂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出厂验收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其他机动车辆零部件再制造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26989汽车回收利用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698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出厂验收
4.1产品出厂验收
4.1.2再制造产品出厂试验和检验技术指标和安全质量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2产品外观出厂验收
4.2.1再制造产品外表面应清洁,总成各结合面和密封面不得有渗漏现象.4.2.2再制造产品外露表面应采取防护措施.
4.3产品标识出厂验收
再制造产品除标示有关标准规定的标识外,还应标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
4.4出厂文件出厂验收
4.4.1再制造产品出厂时应附带产品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装箱清单、附件清单等相关文件.4.4.2再制造产品的产品合格证上应明确标注出再制造企业的信息.
4.5包装出厂验收
4.5.1再制造产品按4.1~4.4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包装. 4.5.2包装箱内应有防潮、防尘材料.4.5.3附件及随机工具应可靠地固定于包装箱内,防止相互碰撞.
GB/T28678-2012
4.5.4外露管口应加防护盖.4.5.5包装箱内应附带齐全的出厂文件.度和损坏等现象.特殊要求按供需双方有关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