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C78 T/TFZX 体 标 准
T/TFZX 65-2026
Specification for remote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in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
四川天府新区质量技术协会 发布
目次
前 言 11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适用条件.6人员配置与职责7技术与设备配置8操作流程.9安全、伦理与数据管理10质量控制,附录A(规范性) 远程鉴定知情同意书,附录B(资料性) 远程精神检查效果评估表,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天府新区质量技术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德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绵竹市精神病医院、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柳州一五八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医药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林成、王文骁、刘期文、王新、王东阳、朱大地、郑州静、吕王希子、叶琐翌、李蓝、邢小华、吉丽、张小冲、罗彦、熊俊、易琳、刘仁欢、李菲儿、王淑贤、赖婷然、叶翼航、张欣宇、杨铁、袁梦莹、王剑英、秦玉娟、毛钦.
法医精神病鉴定远程精神检查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医精神病鉴定中采用远程方式实施精神检查的适用条件、人员配置与职责、技术与设备要求、操作流程、安全伦理要求及质量控制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在符合法定前提下,利用音视频通信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的精神状态检查活动,作为现场面检的补充或替代方式,包括完全远程模式和“现场远程”混合模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0183-2024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远程精神检查remotementalstateexamination
晒谈、观察与评估活动. 指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在非同一物理空间内,通过实时音视频通信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的精神状态
3.2
鉴定主端forensic primary site
指承担远程鉴定主导职能的场所,通常为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在地或主检鉴定人工作场所所在地.
3.3
被鉴定人端examineesite
指被鉴定人实际所在、接受远程精神检查的场所.
3.4
现场协助人员on-site assistant
指在被鉴定人端负责协助设备调试、环境维护及紧急情况处置的非专业工作人员,如监护人、管教民警、医护人员、鉴定助理等.
3.5
混合模式
指一名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赴被鉴定人端现场,另一名或多名鉴定人通过远程方
式共同参与鉴定的协作模式.
3. 6
主检鉴定人
在鉴定团队中负责主导问诊流程、整合临床信息、协调团队意见并形成最终综合判断的鉴定人.
4总则
4.1现场面检优先原则
法医精神病鉴定应遵循现场面检优先的基本原则.现场面检能够提供直接、全面的观察与互动,是获取被鉴定人精神状态信息可靠的方式之一.远程精神检查作为在特定客观条件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现场面检时的方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决定采用远程检查前,必须首先评估现场面检的可行性,再考虑启动远程检查程序.
4.2必要性与适宜性原则
采用远程精神检查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评估与临床适宜性判断.必要性评估需综合考虑地理距离、交通状况、被鉴定人身体状况、监管要求、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因素,确认远程检查是解决当前 鉴定的方案.临床适宜性判断则由主检鉴定人负责,基于被鉴定人的已知精神状态、合作程度、沟通能力以及检查目标进行专业评估,确认通过远程方式能够有效完成核心检查内容,获取足以形成鉴定意见的关键信息.此外,启动远程检查必须事先获得委托方的明确书面同意,确保程序启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4.3安全与保密原则
远程精神检查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与保密要求.安全原则涵盖物理安全与信息安全:物理安全要求确保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被鉴定人端,现场协助人员需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绪危机或行为素乱:信息安全要求采用符合要求的加密通信软件,防止检查音视频数据在传输过程中 被窃听或寡改.保密原则要求参与人员对检查过程及所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无关方泄露.检查环境的布置应确保私密性,避免他人在场旁听或窥视.录制文件的存储、访间、传输和销毁需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数据泄露.该原则是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保护被鉴定人隐私及案件信息敏感性的基石.
4.4效果兜底原则
远程精神检查的实施应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为最终目标.当检查过程中出现技术故障、环境干扰、被鉴定人状态突变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检查无法继续进行或所获信息的可靠性存疑时,鉴定人 有权依据专业判断中止或终止本次远程检查.鉴定人基于专业判断,认为通过远程方式获取的信息存在重大缺失或疑点,不足以支持形成可靠的鉴定意见时,应建议委托方另行安排现场面检.效果兜底原则确保了远程检查的严肃性,当技术或临床条件无法满足基本要求时,必须以回归传统可靠的现场面检方式作为保障鉴定质量的最终底线.这要求鉴定机构在流程设计中预留现场复核的接口,并在知情同意书中向委托方明确说明此种可能性.
5适用条件
5.1可采用远程检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