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 5-05-02-05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人社厅发[2020]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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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编码:5-05-02-05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 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农业农村部组织有 关专家制定了《水生物病害防治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 (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 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 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 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 都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 版)》的要求,在体例上力求规范严谨,在内容上突出工匠精神与敬 业精神,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原则。

本《标准》包含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权重表四部 分内容,并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

本次制订根据农村水产行业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遵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对水生物病害防治员的相 关表述,通过调研、初审、公开征询意见、终审等工作程序,几易 其稿,最终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 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主要起草人有:翟秀梅、李颖、王虹人、刘振 华、陈辉、柳学周、彭开松、林祥日、徐立蒲、张翔。

本《标准》审定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 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审定人员有:蒋宏斌、钱银龙、毛栽华、李成 林、申红旗、牛静、贾成千、汪成竹、黎睿君、邵鹏、田飞焱、曾 令兵。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江苏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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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黄海水产研究所、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黑龙 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安徽农业大学、集美大学水产学院、安徽生 物工程学校、山东省海洋生物研究院、信阳农林学院、江西省水产 技术推广站、河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长江水产研究所、厦门海洋 职业技术学院、大连海洋大学、盐城市农大水产畜禽病害防治所等 单位及有关专家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①2020年3月3日,本《标座)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 厅关于碳布家畜警殖员等8个国家职业技储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1号)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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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1.2职业编码 1.3职业定义 使用取样、显微、解剖等器具,诊断、预防、控制水生生物病 害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正常的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能力,噢觉、视觉、 触觉正常。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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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徒期满。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 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 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及高等职业学校水产养殖 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 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 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 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
①相关专业:水产学,海水养殖,涉水养殖,渔业资源、水生动物医学、动物药 学、畜牧学、兽医学,生物学、药学等。

②相关职业:农业技术员、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水生动物饲养工、水生植物苗种 培育工、水生植物救培工,水生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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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职高专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 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 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5人(含)以 上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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