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编码:4-10-04-02
保健按摩师 国家职业标准 (2023年版)
1.职业概况 1. 1职业名称 保健按摩师① 1.2职业编码 1.3职业定义 运用经络穴知识和中医按摩手法,进行人体特定部位或穴位 (反射区)按摩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 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具有 较强的交流、理解、判断能力。
①本职业下设脊柱按摩师、足部按摩师、反射疗法师等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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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
1.8职业培训要求
1.8.1培训参考时长 保健按摩师(全身按摩)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 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保健按摩师(全身按摩)二级/技师、一 级/高级技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足部按摩师(足部按摩)每个级 别不少于60标准学时;脊柱按摩师(脊柱按摩)每个级别不少于 60标准学时:反射疗法师(反射疗法)每个级别不少于60标准学 时。
1.8.2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 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 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8.3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在具备相应设备、 工具条件的标准实操教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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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 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 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①相关职业:芳香保键师、保健调理师、保育师、健康管理师、养老护理员、婴幼 儿发展引导员、家政服务员、美容师、修脚师、营券鲜、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孤残儿煮护 理员、健账照护师、中医排拿医师、全科医师、中医营券医师、中医骨伤科医师、针灸医 鲜、康复技师、首人医疗按摩人员、乡村医生、护理人员、妇幼保健医鲜、临床和口腔医 鲜、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公共卫生与健康医鲜、医疗护理员等,下同 2本专业:针灸推拿学、中医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妇结 保健学、中医儿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护理学、临床医学、儿科学、中药学等,下同。
③相关专业:基邵医学、预防医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运动与公共健康学、临床 药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养老服务管理、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医学营养、公共事务管 理、社区管理与服务、民政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心理 学,应用心理学等,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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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 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 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 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 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1.9.2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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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以笔试、机考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 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 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其备的技能水平: 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 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 皆达60分(含)以上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含)以上单数。
1.9.4评价时长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 少于3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15min。
1.9.5评价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和综合评审在标准教室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具 备相应设备、工具条件的标准实操教室进行,理论与技能评价场所 均应具备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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