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
公路养护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业特有职业标准审定 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任:何捷副主任:徐亚华肖大选任锦雄申少君委员:李祖平 杨利华 翁 蔡团结胡明 李兆良 张 唐 金胜利王路 张建国 刘秀华沈冬柏杨华雄刘大鹏 王福恒金守福刘鹏
国家职业标准
公路养护工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邮编:100011)责任编辑:夏迎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11681/32印张:1.375字数:23千字统一书号:151141547 定价:10.00元读者服务部电话:010-85285659出版社网址:http://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要求将本职业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和交通运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编写和审定.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申建伟、覃锡明、潘小波、胡留党、魏雄亮、温万君、王文标、周万枝、张青喜、刘岩艳;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柴金义、宋炬烽、王松根、郑玉銮、卫英才、邢凤岐、杨振华、王丽荣、钱进、伍必庆、陈立华、宋文祝、李艳梅、沈冬柏、刘大鹏、李娟、陈蕾、刘素华、王萍.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广东公路职工技术培训中心、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吉林省公路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批准,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1.1职业名称
公路养护工.
1.2职业定义
1.3职业等级
公路养护工 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使用工具、机械设备从事公路养护的人员.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外、噪声、有毒、有害.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学习、计算能力;有空间感、形体知觉和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多媒体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能满足培训需要,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机械以及质量检测设备,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一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