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编码:4-10-07-01
宠物健康护理员 国家职业标准 (2023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宠物健康护理员 1.2职业编码 4-10-07-01 1.3职业定义 从事宠物健康保持的养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灵活,形体知觉、表达、沟通正常,具有一定的学 习、理解、判断能力,非色盲、色弱,听觉正常,身心健康,有一 定的空间感、形体感和计算能力。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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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职业培训要求
1.8.1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5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20标 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40标 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40标准学时。
1.8.2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 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 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8.3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在配备相应工具、 辅料及设备(包括浴缸、操作台、血压仪、听诊器、止血钳、剪刀、 电推剪等),符合要求的室内、外环境中进行。
1.9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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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 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 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 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 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①相关职业:儿科医生、儿科护士、卫生检疫人员、多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公 共营养师、水生物病害防治员、水生物检疫检验员、生化检验员、外科护士、内科护士、 运动防护师、芳香保健师、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临床营券师、临床检验技师、保健按摩 鲜、保健调理师、养老护理员、美发师、健康管理师、高牧技术人员、家畜繁殖员、家禽 繁殖员、康复技师、兽医、兽药技术人员,下同 2本专业:宠物养护与经营、宠物养护与卿导,下同。
③相关专业:畜食生产与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宠物医疗技术、宠物医疗、畜 牧鲁医、动物医学、动物营养与饲料、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药学、水生动物医学、水产 养殖,水产养殖技术,水族科学与技术、中兽医,特种动物养殖,特种动物养殖技术,合 成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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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 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 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1.9.2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 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 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 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 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 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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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 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 低于1:9,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 人(含)以上单数。
1.9.4评价时长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60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五级/初 级工、四级/中级工分别不少于30min,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一级/高级技师分别不少于6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9.5评价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配备相应工具、 辅料及设备(包括浴缸、操作台、血压仪、听诊器、正血钳、剪刀、 电推剪等),符合要求的室内、外环境中进行:综合评审在配备多媒 体设备的室内或工作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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