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门),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3行政监督部门应综合运用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
进行全过程监督.
1.4本导则适用于在山西省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2.各阶段监督要点与流程
2.1招标阶段
2.1.1对招标人的要求
2.1.1.1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招的项目进行招标,包括: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民航建设工程项目中,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的土建和水、暖、电器(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包括: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
到上述规定标准的.
2.1.1.2应当按照《省发改委省审批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24】263号)要求,在项目首个招标公告发布前,及时公开发布招标计划.
2.1.1.3对招标项目及条件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确保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施工总承包项目应当具备设计资料,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在项目信息登记时,将以上资料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依法建设运营并与省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对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其他合法电子交易平台).
2.1.1.4严格按照立项核准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组织招标.国有企业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1.1.5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活动未实现电子化交易以及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未对接成功的相关交易环节,必须进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2.1.1.6对于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选择满足条件的场所,实现开评标场所封闭、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可追溯、全过程监督等功能.
2.1.1.7严格规范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发包行为,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个人、以及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
位工程的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2.1.1.8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要求.
2.1.1.9按规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承诺书》,将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合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1.1.10禁止向他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禁止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等串通,禁止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1.1.11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公布招标全过程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2.1.2对代理机构的要求
2.1.2.1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2.1.2.2协助招标人在指定媒介规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要规范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
审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限需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1.2.3禁止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禁止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1.2.4禁止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规范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规范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2.1.3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合法电子交易平台的 要求
2.1.3.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开标、评标场所和设施,维护现场秩序.
2.1.3.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诺书》,禁止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市场主体,禁止强制指定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或中介服务.
2.1.3.3保障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2.1.3.4将招标人登记的招标项目信息通过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即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接受监督管理.
2.1.3.5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内容通过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即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接受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