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电
发电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 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6日
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 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统一监管,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三)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盈利性工程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集中建
设,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工程建设单位职责,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全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会同省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全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
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鼓励采用装配式、BIM数字建造等方式,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三)建立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考核评估制度,实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能进能退”机制,每年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清退;
(四)建立集中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统计、逐级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检查;
(五)协调解决集中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六)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督查、综合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审核批复项目峻工财务决算.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税费管理事项.
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工作,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二)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三)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四)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五)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筹措建设资金并及时拨付;(六)参与工程峻工验收、接收和移交;(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方案;(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三)负责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