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4282.2-2017
Social insurance relation transfer-Part 2: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employee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经办要求4.1基本要求 4.2业务系统4.3材料交换4.4机构信息4.5查询服务 25《参保凭证》出具和补办5.1出具机构 5.2经办流程5.3自助服务5.4补办6转移接续6.1 接续受理6.2关系转移 6.3关系接续6.4流程示意图7经办风险控制7.1风险控制7.2审核要素9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附录A(规范性附录) 经办业务表单 5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归档材料和保管期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出具、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示意图参考文献 10 11
前言
GB/T3428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共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2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部分为GB/T34282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心、江苏省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业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山东省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四川省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华波、张晓楠、孙娜、陈文晞、沈挺、张建军、范颖杰、陈柯好、姚润磊、张博、陈恩慧、张祖宝、吴章艳、云华、赵立浩、李燕、布云.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2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范围
GB/T34282的本部分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要求、《参保凭证》出具和补办、转移接续、经办风险控制、材料归档、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照适用. 本部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城镇(乡)居民基本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27768-2011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31596.1-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31596.4-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GB/T32621-2016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 GB/T31599-2015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于本文件. GB/T31596.1-2015GB/T31596.4-2015、GB/T31599-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3.1
申请人applicant
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2
转出地transferringout place
原参保地
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
3.3
转入地transferred into place
新就业地
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
3.4
转移资金fund transfer
保险个人账户实际余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出地(3.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划转的职工基本医疗
GB/T 34282.2-2017
3.5参保凭证social insurance certificatebasic medical insurance certificate)
转出地(3.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相互传递信息材料的途径.注:转移接续信息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4经办要求
4.1基本要求
应符合GB/T32621-2016的要求.
4.2业务系统
应遵循统一的接口规范,充分应用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异地转移系统),与本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4.3材料交换
应使用高效安全的函件交换通道,传递符合转移接续要求的纸质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宜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业务管理系统与异地转移系统交换相应的电子数据.
4.4机构信息
4.4.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公布本机构名称、地址、行政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4.4.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开户银行信息.4.4.3应及时维护异地转移系统中的本机构信息.
4.5查询服务
应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服务.
5《参保凭证》出具和补办
5.1出具机构
《参保凭证》应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和补办.
5.2经办流程
5.2.1受理《参保凭证》开具申请,符合条件的,应按流程即时办理:
a)核实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 b)生成并出具《参保凭证》,格式见附录A中表A.1;c)将《参保凭证》交付申请人:d)保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参保缴费信息.
5.2.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出具流程示意图,见附录B中图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