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GJB3007A-2009代替GJB3007-1997
FL0110
防静电工作区技术要求
Requirementsfor electrostatic discharge protected area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准
前言
本标准是对GJB3007-1997《防静电工作区技术要求》的修订.本标准与GJB3007-1997《防静电工作区技术要求》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
a)在1章中对主题内容和应用范围作了更明确的表述.b)在4.3中对防静电工作区增加了对环境的要求,并适当考虑了军用装备(电子方舱、移动通信机房)工作环境和沙漠气候的不确定性.c)在4.4.1中对防静电工作区接地系统的电阻参数值、相互关系及施工提出了明确要求.d)在4.5中对防静电工作区的检验项目增加了工位器具(工具)传输带、墙壁、防静电蜡、集成电路包装管、柔韧性包装等项目.e)4.5中的部分主要技术指标如系统电阻、点对点电阻、表面电阻、体积电阻、静电衰减期、离子静电消除系统(器)性能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指标作了适当的改进和补充.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GJB3007-1997.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研究所、信息产业部防静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军械工程学院静电与电磁防护研究所、总参谋部电磁频谱管理中心、总后勤部指挥自动化站、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浙江三威防静电装备有限公司、广州汇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阳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阴市宏创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天开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斌、孙延林、魏光辉、张戈、肖凯宁、张小达、庄载荣、傅乐、马敏生、姜俊平、刘斌、范通川、孙留坤、杨树芬、严明霞.
GJB3007-1997于1997年11月5日第一次发布.
防静电工作区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
a)生产车间和库房:b)电子设备机房、维修站(包括移动式)、临时维修点;c)电子方舱(扩展式和移动式方舱);d)发射平台(包括移动式);e)电子测控、通信、指挥中心(包括移动车辆式):f)航空器、舰船等军用装备;g)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运输和使用存储场所.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228-1988静止型放射性静电消除器GB/T15463静电安全名词术语GB50174-19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JB1210-1991接地、搭接和屏蔽设计的实施GJB1649-1993电子产品防静电放电控制大纲GJB2605-1997可热封柔韧性防静电阻隔材料规范GJB/Z86-1997防静电包装手册GJB/Z105-1998电子产品防静电放电控制手册SJ/T10694-2006电子产品制造与应用系统防静电检测通用规范SJ/T10796-2001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1236-2001防静电贴面板通用规范SJ/T11277-2002防静电周转容器通用规范SJ/T11294-2003防静电地坪涂料通用规范SJ/T31469-2002防静电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GB/T1546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防静电工作区electrostatic dischargeprotected area
配备各种防静电装备(用品)和设置接地系统(或等电位连接)、能限制静电电位、具有确定边界和专门标记的场所.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ESDS-静电放电敏感(的)(electrostaticdischarge sensitive)EPA-防静电工作区(electrostaticdischargeprotectedarea)EBP一接地连接点(earthbondingpoint)ESD-静电放电(electrostaticdischarge)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EPA内的一般要求如下:
a)EPA内金属导体、仪器设备、防静电装备、人员应接地,宜和其他各类接地共用一个接地体.对于已设置的独立防雷接地系统,或与EPA接地系统之间距离小于GB50169-1992第5章要求范围,则应按GB50343-2004规定在独立防雷接地系统和EPA接地系统之间采取防雷电反击措施.b)依靠接地措施无法消除EPA内绝缘体、设备、工具(夹具)和各种操作产生的静电时,可使用电离系统(离子静电消除器等)提供静电中和或采取静电屏蔽、隔离措施.c)EPA内各种接地措施应符合GB50169-1992第4至6章要求.d)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ESDS产品的操作均应在EPA内进行.在EPA之外,对ESDS器件(组件)必需提供防静电包装予以保护,不允许将其暴露在防静电包装之外.e)对于无接地系统的临时EPA,可使用接地钢钎做防静电接地.对于无法设置防静电接地的临时EPA,在操作人员、工作面(垫)、操作工具等能接触到ESDS产品的物体之间应采取电气连接提供等电位平衡.f)根据需要,军事场所的EPA应有电磁防护措施.g)EPA分为A、B级区域.操作静电敏感度在-100V~100V之间的ESDS产品的区域为A级区域,其他为B级区域.A级区域所用不直接接触ESDS产品的防静电用品(装备)应采用导静电用品:B级区域采用静电耗散用品.
4.2标记
4.2.1静电放电敏感符号及使用
静电放电敏感符号的式样、颜色和尺寸以及其简化符号式样,应符合GJB1649-1993附录C的规定.EPA标记符号式样如图1所示,其最小尺寸为300mm×150mm.标记颜色应采用黄底黑色.
图1EPA标记符号式样
无论属于哪一种EPA区域,它都必须是一个具有明确划定边界(例如,在一宽大的厂房内可使用宽度为50mm的黄色警示标志线,将EPA划定)的场所,并具有为完成其功能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器材.一般应在EPA入口处附近的明显位置贴有静电放电敏感符号.
GJB3007A-2009
在EPA内接受加工、装联或在EPA内进行包装、贮存的ESDS产品,在产品和内包装上应贴有静电放电敏感符号.
军事场所的EPA,静电放电敏感标记的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2.2接地连接点符号及使用
EPA内的接地连接点符号式样如图2所示,其尺寸的大小应能够在普通照明条件下用肉眼清楚辨认.标记颜色应采用黄底黑色.
图2接地连接点符号式样
在EPA内的供接地用的连接点,应贴有接地连接点符号标记.
军事场所的EPA,EBP符号标记的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3环境条件
4.3.1温度和湿度
一般EPA内应装设有温度调节装置,以维持其室温在16℃~28C的范围内.温度变化率小于5C/h并不得结露.采用准确度优于1.0C的温度计测量EPA的室温.
一般EPA内应装设有湿度调节装置,保持其室内相对湿度在45%~75%范围内.采用准确度优于3%的湿度计测量EPA内的湿度.
对于有不同要求和军事场所的EPA,温、湿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3.2洁净度
一般EPA内的空气含尘浓度应符合GB50174-1993中3.1.5的要求.对于有不同要求和军事场所的EPA,洁净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3.3环境电磁场
一般EPA内环境电磁场强度应符合GB50174-1993中3.2.2的要求.军事场所的EPA,电磁场防护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4接地
EPA内接地系统设置应根据不同场所EPA要求,按照GB50169-1992中4至6章要求.
4.4.1EPA内防静电接地
4.4.1.1接地设置一般要求
EPA内的接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EPA内金属导体共用一个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以上述系统中要求的接地电阻最小值为基准.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50174-1993中6.4.2的要求.EPA内不允许存在对接地系统绝缘的
a)防静电接地应和保护接地、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屏蔽接地、其他接地、b)对于没有接地系统的临时EPA,在设置防静电接地时,防静电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0Ω. 孤立导体.如对上述接地有特殊要求,则按相应标准规范执行.c)EPA内每个防静电装备的接地线应独立与接地系统连接,不允许多个防静电装备串联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