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06.59-2008/IEC 60335-2-52:2002(Ed3.0)代替GB4706.59-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oral hygiene appliances
(IEC 60335-2-52:2002(Ed3.0) IDT)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IEC前言1范围 V2规范性引用文件3定义5试验的一般条件 4 一般要求6分类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9: 10 电动器具的启动 输人功率和电流 ....11发热. 212空章..1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15 瞬态过电压 耐潮湿.16 淮漏电流和电气强度17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19 18 耐久性. 非正常工作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21 机械强度22 结构...23 24 内部布线 元件2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26 外部导线用接线编子27 接地措.28 29 螺钉和连接 电气间原、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30 耐热和耐燃31防.32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附录参考文献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一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安全要求,等同采用IEC60335-2-52: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52部分: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3(英文版).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第1部分”-词改为“GB4706.1-2005”;
b)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
本部分代替GB4706.59-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4706.59-2002的主要差异如下: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配合使用,面GB4706.59-2002与GB4706.1-1998配合使用:一本部分6.2中的"Ⅱ类器具应至少为IPX7,然而预期被固定的部件以及利用插销插人插座的变压器应至少为IPX4”,而GB4706.59-2002的6.2的相应内容为"I类器具应为IPX7.然而,带有用于打算插人插座插头的变压器可以是IPX4”.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博朗(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电气安全实验室.
本部分起草人:傅培刚、黄文秀、陈子良、周海平、廖媛敏.
本部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706. 592002.
IEC前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各国家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织.IEC的宗旨是促进在与电工和电子领城标准化有关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IEC除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亦可参加标准制定工作.IE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遵照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密切合作.2)IEC对有关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表达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因为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都参加.3)这些正式决议或协议具有推荐给国际上使用的形式,以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应明确地、最大限度地将IEC国际标准转化为国 家或地区性标准.IEC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性标准之间如有任何差异应在国家标准或地区性标准中清楚地注明.5)IEC并未制定任何认可标志的程序,当某一设备宣称其符合IEC的某一项标准时,IEC对此不负任何责任.6)要注意本国际标准的某些成分可能是专利权的对象,IEC应没有责任确认任何或这样的 专利权.
开展其他活动之外,还出版国际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委托各技术委员会来完成的.IEC的各成员国家委员会,只要对制定的标准感兴趣,均可参加其制定工作.与IEC联络的国际、
本部分第三版废止并替代1994年出版的第二版.它构成了一个技术上的修订本.
IEC60335的本部分标准的正文以下述文件为依据:
最后的国际标准草案 表决报告61/2221/FDIS 61/2296/RVD
有关本部分表决通过的详细资料,请见上表所列的表决报告.
(2001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本第二部分与IEC60335-1的最新版本及其增补件一起使用.本部分是在IEC60335-1第四版
注1:本部分中提到的“第一部分”是指IEC60335-1.
本第二部分对IEC60335-1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将其转化成IEC标准:电口腔卫生器具的安全要求.
“修改”或"替代”时,第一部分中的有关内容须作相应修改. 凡第一部分中的条款没有在本第二部分中特别提及的,只要合理,即应采用.本部分写明"增加”、
注2:采用下述编号累统:
-从101开始编号的条款、表格和图是对第一部分增加的;除在新条款中的注或第一部分涉及的注外,注都从101开始编号,包括被替代章或条款中的注: 增加的附录以字母AABB等编码.
注3:采用下列字体:
-要求正文:罗马字体; -试验技术规范:斜体字;-注释:小罗马字体.
正文中用黑体印刷的词在第3章中给出定义.当一个定义涉及一个形容词时,则该形容词和相关的名词也是黑体字.
委员会已经决定本的内容在2004年前保持不变,到2004年时,本将被
重新确认;废止:
被修订版替代,或
被修正.
在下列国家存在着下述差异:
6.1:允许0类器具(日本).一6.1:器具可以有其他的分类方法(美国).7.12.1:需要增加的说明(美国).-11.7:工作循环的时间和次数不同(美国).19.101:试验不同(美国). 一22.36:手持部分可以是0类结构(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