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363.2-2021 市域(郊)铁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2部分:桥涵工程
ICS93.100
CCS P6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363.2—2021
市域(郊)铁路工程 质量验收 规范第2部分:桥涵工程
Code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suburban railway engineering-Part 2:Bridge and culvert engineering
2021-09-22发布 2021-10-22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域(郊)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明挖基础、桩基础、墩台、支座、箱梁、U型梁、梁、连续梁、连续刚构、结合梁、钢衔梁、拱桥、斜拉桥、刚构(架)和框架桥、桥梁附属设施、涵洞、沉降变形观测、综合接地、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速度为100km/h~160km/h的市域(郊)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速度
100km/h以下的市域(郊)铁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TB/T2092简支梁试验方法预应力混凝土梁静载弯曲试验
TB/T3233铁路综合接地系统测量方法
TB10180-2016铁路防雷及接地工程技术规范
TB10415-2018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24-2018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624-2020市域(郊)铁路设计规范
TB10752-2018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B33/T2363.1市域(郊)铁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1部分:路基工程
3术语和定义
TB10415-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市域(郊)铁路suburban railway
为都市圈中心城市城区联接周边城镇组团及其城镇组团之间提供公交化、大运量、快速便捷轨道交通系统,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B10624-2020,2.1.1]
3.2
验收acceptance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来源:TB10415-2018,2.0.2,有修改]
3.3
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4
U型梁U-beam
由底板、两侧的腹板和腹板顶部的翼缘板组成字形横截面的下承式开口薄壁结构。
3.5
T梁T-beam
由两侧挑出部分的翼缘和中间部分的梁肋(或腹板)组成横截面形式为型的梁。
3.6
垂直度verticality
评价直线之间、平面之间或直线与平面之间的垂直状态。
4基本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a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b)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A,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1.2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文件规定或建设单位要求对项目首次施做的最具代表性且有一定规模的工程单元实行首件工程施工管理。
4.1.3基本要求的一般规定除应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B10415-2018中3.1.1~3.1.5、
3.1.7~3.1.9的规定。
4.2验收单元划分
4.2.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2.2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a)每座特大桥、大桥、中桥为一个单位工程:
b)对于特别长大桥梁,一个独立施工区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c)小桥不超过5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d)涵洞不超过10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4.2.3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主要结构或施工阶段划分。
4.2.4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及可停顿的工序等划分。
4.2.5检验批可依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落、部位或工程数量等划分。
4.2.6桥梁、涵洞工程、综合接地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见附录B。
4.2.7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等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次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等,可统一进行验收。
4.2.8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有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本标准未涵盖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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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河北
提问日期: 2022-03-28 22:02:13
提问网友: 香飘飘
解答网友: GXZ
筏板及板的标高或厚度不同,分别定义对应的布置,并设置好标高,斜的用三点定义斜板进行调整
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江苏
提问日期: 2022-03-28 22:00:04
提问网友: 淡定情绪
这个里面的辅材是哪些
2022-03-28 23:32:35 补充
解答网友: GXZ
是哪个里面?
问题专业: 市政
所属地区: 广东
提问日期: 2022-03-28 21:58:21
提问网友: 暮暮
解答网友: 小老百姓
答疑:下柱墩怎样设置-山西
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山西
提问日期: 2022-03-28 21:58:10
提问网友: 漫步云端
解答网友: GXZ
根据设计要求的钢筋,选择柱墩或承台定义
DB33/T 2363.1-2021 市域(郊)铁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1部分:路基工程
ICS 93.100
CCS P 65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363.1 —2021
市域(郊)铁路工程 质量验收 规范第 1 部分:路基工程
Code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suburban railway engineering—Part 1:Subgrade engineering
2021 - 09 - 22 发布 2021 - 10 - 22 实施
浙江 省 市场 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工程材料、地基处理、基床以下路堤、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路堑、基床、路基支挡工程、路基防护、路基防排水、路基相关工程及设施、变形观测与评估、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速度为100km/h~160km/h的市域(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速度
100km/h以下的市域(郊)铁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CJJ/T 177-2012 气泡混合轻质土填筑工程技术规程
TB 10001-2016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
TB 10102 铁路工程土工试验规程
TB 10414-2018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 10424-2018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 10624-2020 市域(郊)铁路设计规范
TB 10751-2018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TB 10414-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市域(郊)铁路 suburban railway
为都市圈中心城市城区联接周边城镇组团及其城镇组团之间提供公交化、大运量、快速便捷轨道交通系统,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TB 10624-2020,2.1.1]
3.2验收 acceptance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来源:TB 10414-2018,2.1.2 有修改]
3.3站场路基 railway station roadbed
位于铁路车站站场界限范围内(包括正线、站线)的路基工程。
[来源:TB 10414-2018,2.1.19 ]
3.4有砟轨道 ballast track
轨下基础为石质散粒道床的轨道。
3.5无砟轨道 Ballastless track
采用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等整体基础取代散粒碎石道床的轨道。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K——压实系数
Evd——动态变形模量
Ev1——一次变形模量
Ev2——二次变形模量
D15——较粗一层土的颗粒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15%
d85——较细一层土的颗粒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85%
K30——由直径30cm的刚性荷载板进行试验测得的地基系数
K60——由直径60cm的刚性荷载板进行试验测得的地基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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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北京GCL2013版如何下载?求告知?-北京
问题专业: 土建算量GCL2013
所属地区: 北京
提问日期: 2022-03-28 21:55:13
提问网友: 小何
解答网友: zhangy
打电话到4000166166询问。
DB33/T 1218-2020 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标准
备案号:J15426-2020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18-2020
建设工程管理信息 编码标准
Standard for coding management inform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2020-11-17发布 2021-03-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238号),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编码规则,工程类别与代码,编码应用。
1总则
1.0.1为适应建设工程 数字化管理的需求,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的编码和应用,实现管理信息在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内的交换、共享和可追溯,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信息的编码。
1.0.3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的编码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管理信息management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的立项信息、工程类别信息、施工许可信息、施工工地信息和地址信息等信息的总称。
2.0.2立项信息代码project approval information code
建设工程在立项阶段的项目代码。
2.0.3工程类别信息代码engineering category information code
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信息码、附属设施信息码以及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类别信息码等的统称。
2.0.4施工许可信息代码construction permit information code
建设工程依法取得的施工许可证编号。
2.0.5施工工地信息代码construction site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场地的顺序编号。
2.0.6地址信息代码address information code of single building
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等组成的地址信息编号。
2.0.7建筑编码单元building coding unit
根据建筑的空间形态和独立使用功能等划分的,用于确定房屋建筑的建筑信息码的基本单元。
3编码规则
3.1一般规定
3.1.1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 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的有关规定。
3.1.2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的编码应遵循唯一、适用、可扩延和可追溯的原则。
3.1.3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应根据工程建设立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阶段的数字化管理需求,进行分类编码。
3.2编码结构
3.2.1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结构(图3.2.1)应包括下列五个层次代码:
1立项信息代码;
2工程类别信息代码;
3施工许可信息代码;
4施工工地信息代码;
5地址信息代码。
3.2.2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的各层信息代码可根据工程管理各阶段的应用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3.2.3当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的各层信息代码变更时,原有代码应保留,不得重复使用。
3.2.4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的各层代码应按从左向右的顺序依次排列,每层代码的类目信息应由分段码组成。各层次代码之间应采用符号“/”连接,每层代码内类目信息的分段码应采用符号“-”连接。
4工程类别与代码
4.0.1工程类别信息应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类别信息。房屋建筑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和附属及配套设施分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物应按房屋建筑分类。
4.0.2房屋建筑应按建筑空间形态和使用功能划分建筑编码单元,建筑编码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幢建筑可划分为一个建筑编码单元;
2两幢或两幢以上建筑,由仅具有水平交通功能的通道(走廊、连廊、架空走廊等)相连接,或仅在空间形态上连接,可划分为不同建筑编码单元;
3两幢或两幢以上建筑.单层或多层相互连通,且连通部分的内部功能与自然幢不可分割,可划分为同一建筑编码单元;
4建筑由主楼和裙楼(或附属建筑)组成时,可划分为不同的建筑编码单元;
5设置地下室的建筑,可按建筑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划分为不同的建筑编码单元;
6建筑地下部分由多个部分组成,可划分为多个建筑编码单元;
7地下空间全部连通的建筑地下部分,可划分为同一建筑编码单元;
8按上述原则难以划分建筑编码单元的,可按建筑实际空间形态等方式,合理划分建筑编码单元。
4.0.3房屋建筑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的规定,按建筑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房屋建筑类别和建筑功能码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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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217-2020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检查用表标准
备案号:J15439一2020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17-2020
屋面工程 质量验收 检查用表标准
Standard for acceptance checklist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roof
2020-11-10发布 2021-03-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41号)的规定,标准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经验,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9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与保护工程,保温与隔热工程,防水与密封工程,瓦面与板面工程,细部构造工程,屋面工程验收等。
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管理 ,统一屋面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查用表,保证其工程功能和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房屋建筑屋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本标准应与浙江省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统一标准》DB33/T1192-2020配套使用。
1.0.4屋面工程的施工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建筑节能和防火安全等有关规定。
1.0.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查用表使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隔汽层vapor barrier
阻止室内水蒸气渗透到保温层内的构造层。
2.0.2保温层thermal insulation layer
减少屋面热交换作用的构造层。
2.0.3防水层waterproof layer
能够隔绝水而不使水向建筑物内部渗透的构造层。
2.0.4隔离层isolation layer
消除相邻两种材料之间粘结力、机械咬合力、化学反应等不利影响的构造层。
2.0.5保护层protection layer
对防水层或保温层起防护作用的构造层。
2.0.6隔热层insulation layer
减少太阳辐射热向室内传递的构造层。
2.0.7复合防水层compound waterproof layer
由彼此相容的卷材和涂料组合而成的防水层。
2.0.8附加层additional layer
在易渗漏及易破损部位设置的卷材或涂膜加强层。
2.0.9瓦面bushing surface
在屋顶最外面铺盖块瓦或沥青瓦,具有防水和装饰功能的构造层。
2.0.10板面running surface
在屋顶最外面铺盖金属板或玻璃板,具有防水和装饰功能的构造层。
2.0.11防水垫层waterproof leveling layer
设置在瓦材或金属板材下面,起防水、防潮作用的构造层。
2.0.12持钉层nail-supporting layer
能握裹固定钉的瓦屋面构造层。
2.0.13纤维材料fiber material
将熔融岩石、矿渣、玻璃等原料经高温熔化,采用离心法或气体喷射法制成的板状或毡状纤维制品。
2.0.14喷涂硬泡聚氨酯spraying polyurethane foam
以异氰酸酯、多元醇为主要原料加入发泡剂等添加剂,现场使用专用喷涂设备在基层上连续多遍喷涂发泡聚氨酯后,形成无接缝的硬泡体。
2.0.15现浇泡沫混凝土cast foam concrete
用物理方法将发泡剂水溶液制备成泡沫,再将泡沫加入到由水泥、集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等制成的料浆中,经混合搅拌、现场浇筑、自然养护而成的轻质多孔混凝土。
2.0.16玻璃采光顶glass lighting roof
由玻璃透光面板与支承体系组成的屋顶。
3基本规定
3.0.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按不同屋面防水等级进行设防。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有关规定。
3.0.2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防水和保温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0.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3.0.4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3.0.5对屋面工程采用的新技术,应按有关规定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施工单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新技术进行工艺评价,并应制定相应技术质量标准。
3.0.6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7防水、保温材料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设计要求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2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3防水、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材料进场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应提出进场检验报告;
4进场检验报告的全部项目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规定应为合格;不合格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0.8屋面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0.9屋面工程各构造层的组成材料,应分别与相邻层次的材料相容。
3.0.10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基层与保护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与屋面保温层、防水层相关的找坡层、找平层、隔汽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4.1.2屋面混凝土结构层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1.3屋面找坡应满足设计排水坡度要求,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材料找坡宜为2%;檐沟、天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4.1.4上人屋面或其他使用功能屋面,其保护及铺面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等的有关规定。
4.1.5基层与保护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
4.2找坡层和找平层
4.2.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的板缝嵌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嵌填混凝土时板缝内应清理干净,并应保持湿润;
2当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钢筋;
3嵌填细石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嵌填深度宜低于板面10mm~20mm,且应振捣密实和浇水养护;
4板端缝应按设计要求增加防裂的构造措施。
4.2.2找坡层宜采用轻骨料混凝土;找坡材料应分层铺设和适当压实,表面应平整。
4.2.3找平层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层的抹平工序应在初凝前完成,压光工序应在终凝前完成,终凝后应进行养护。
4.2.4找平层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分格缝的宽度宜为5mm~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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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216-2020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标准
备案号:J15425一2020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16-2020
砌体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标准
Standard for acceptance checklist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masonry structure
2020-11-10发布 2021-03-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 <2018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 〔2018〕341号)的规定,标准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经验,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11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砌筑砂浆,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子分部工程验收。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本标准应与浙江省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统一标准》DB33/T 1 192一2020配套使用。
1.0.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的使用,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砌体结构masonry structure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
2.0.2配筋砌体reinforced masonry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及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
2.0.3块体masonry units
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小型砌块small block
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简称小砌块。
2.0.5产品龄期products age
烧结砖出窑,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成型后至某一日期的天数。
2.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special mortar for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
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相匹配的,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分为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和适用于非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
2.0.7预拌砂浆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8施工质量控制 等级category of constuction quality control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9瞎缝blind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0假缝suppositious 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1通缝continuous 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12相对含水率comparatively percentage of moisture
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3薄层砂浆砌筑法the method of thin-layer mortar masonry
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mm~4mm。简称薄灰砌筑法。
2.0.14芯柱core 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形成的柱,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5实体检测in一situ inspection
由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0.3 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4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0.4的规定。
3.0.5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3.0.6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 ,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图3.0.6);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 同时砌筑时, 应按规定留搓、接搓。
3.0.7 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0.8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lm。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4 砌筑砂浆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 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 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水泥不超过 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0.2 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
2 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 (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有关规定;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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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89-2020 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编码标准
备案号:正在报建设部备案中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T1189-2020
装配式建筑 结构构件 编码标准
Coding Standard for Structural Compon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s(发布稿)
2020-03-16发布2020-08-01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号)文件的要求,规程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省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编码标准应用实践,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编码规则;5.构件类型代码;6.应用。
1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的编码,促进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结构构件的编码及其应用。
1.0.3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的编码及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浙江省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O.1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s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构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结构构件structural component
构成建筑物的具有承载功能的要素,用于组成建筑物的结构系统。
2.0.3类目代码category code
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编码中用于表征结构构件所在类目的代码。
2.0.4项目代码project code
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编码中根据行政区划和地方项目编号编制的代码。
2.0.5楼(区)号代码building(area)code
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编码中用于表征构件所属楼(区)的代码。
2.0.6层(节)号代码floor(section)code
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编码中用于表征构件所属层(节)的代码。
2.0.7构件类型代码component type code
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编码中用于表征构件种类和类型的代码。
2.0.8构件名称代码component name code
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编码中用于对应施工图中构件名称的代码。
2.0.9轴线位置代码axis position code
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编码中用于对应施工图中构件所处轴线位置的代码。
2.0.10识别码identification code
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编码中用于区分施工图中同一轴线范围内构件的代码。
3基本规定
3.0.1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编码基本原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的规定。
3.0.2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分类和编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产品分类和编码》JG/T151的规定。
3.0.3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的编码及其应用应符合唯一性、合理性、可扩充性、简明性、适用性、规范性、可追溯性的基本要求。
3.0.4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对于结构构件进度、质量、成本等的信息化管理,应以编码作为数据关联的基础。
3.0.5编码的扩展应符合《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建筑产品分类和编码》JG/T151的规定。标准中已规定的编码应保持不变。
4编码规则
4.0.1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的编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结构构件材料特性、功能特性和其他基本特性分类,并符合行业惯例;
2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3兼容新增类目。
4.0.2装配式建筑构件的编码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图4.0.2),编码示例见附录A。
1类目代码:
2项目代码:
3楼(区)号代码:
4层(节)号代码;
5构件类型代码;
6构件名称代码;
7轴线位置代码:
8识别码。
4.0.3编码应采用数字和字母组合编码方式,各层级代码间加“/”。
4.0.4类目代码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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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46-2018 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规范
浙江省 工程建设标准
DB33/T 1146-2018
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 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Zhejiang Province Urban Rail Transit
2018-01-17 发布 2018-07-01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浙江省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网络化发展需要 ,体现浙江省地方特点, 并有利于可 持续发展 ,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 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封闭线路 条件下 ,采用 A型或 I:型车辆 ,设计 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 l00kmlh的钥轮钥轨系统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的设计
1.03 城市轨道令诵T程设计应贯彻安全可靠、以人为本、功能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节能环保、资源共享 、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方针;应满Wi营、管理和养护维 修等功能 的器要
1.0.4 城市轨道令诵T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 省地方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术语与缩略语
2.1术语
2.1.1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
在城市中修建的快速、大中运量、用电力牵引的轨道交通,列车在全封闭的固定轨道的线路上运行。
2.1.2系统运输能力System Transport Capacity
正线在单位时间内按照拟定的载客标准能够运送的最大乘客数量。
2.1.3通过能力Carrying Capacity
正线在单位时间内可以通过的列车数量。
2.1.4旅行速度Operation Speed
正常运营情况下,列车自起点站发车起,至终点站停车止的平均运行速度。
2.1.5停站时间Station Dwell Time
列车运行至车站停止时起,至列车开动时止的时间。
2.1.6配线Sidings
除正线外,根据运营需要设置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线路。包括折返线、渡线、联络线、临时停车线、出入线、安全线等。
2.1.7出入线Inbound-outbound Siding
用于列车在车辆基地与正线之间出、入的线路。
2.1.8联络线Tie Lines
连接两条独立运行正线之间的线路。
2.1.9轨距Track Gauge
轨道上两条钢轨轨头内侧(轨顶以下16mm)之间与轨道中心线垂直的距离。
2.1.10固定轴距Fixed Axle Spacing
同一转向架的两车轴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2.1.11构造速度Designed Speed
车辆设计时结构强度及安全等条件允许的车辆最高行驶速度。
2.1.12粘着系数Adhesion Coefficient
轮轨间纵向水平作用力的最大值叫粘着力,而粘着力与轮轨间垂直荷载的比值为粘着系数。
2.1.13再生制动Regenerative Braking
牵引电机的电动机工况转变为发电机工况,将列车动能转化为电能并通过转换电器和受电装置反馈给供电系统的制动方式。
2.1.14电阻制动Rheostatic Braking
牵引电机的电动机工况转变为发电机工况,将列车动能转化为电能并通过制动电阻消耗的制动方式。
2.1.15常用制动Service Braking
正常情况下为调节或控制列车速度,包括进站停车所施行的制动。
2.1.16紧急制动Emergency Braking
列车在紧急情况下,以最高减速度迅速减速而实施的不可恢复制动。
2.1.17限界Gauge
限定车辆运行及轨道周围构筑物不应超越的轮廓线。限界分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三种,是工程建设、管线和设备安装位置等必须遵守的依据。
2.1.18区间无缝线路Seamless Track in Section
连续焊接或胶结超过两个伸缩区长度的轨道,区间无缝线路设计长度包括两端缓冲区的钢轨长度。
2.1.19无缝道岔Seamless Turnout
对道岔内部及两端的钢轨接头进行焊接、胶接或冻结的道岔。
2.1.20长轨条Long Track
超过标准长度的钢轨(包括厂焊钢轨)。
2.1.21扣件Fastener
钢轨与轨枕或其它轨下基础连接的部件。
2.1.22防脱护轨Trip Preventer Guardrail
在轨道上设置的防止车辆意外脱轨的安全防护设备。
2.1.23轨道结构Track Structure
路基面或结构面以上的线路部分,由钢轨、扣件、轨枕、道床等组成。
3基本规定
3.0.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
3.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根据远景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线路的功能定位、服务水平、系统运能、线路起讫点、线路走向及站位、线路间的换乘点、车辆基地选址、资源共享和建设时序等,处理好与城市内部和对外交通系统的一体化接驳关系,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并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3.0.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末,近期为建成通车后第10年末,远期为建成通车后第25年末。
3.0.4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应按照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运营前及运营等分阶段开展。其中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需分别进行专项客流预测并编制客流预测专题报告。其预测年限应与规划或设计年限相一致。
3.0.5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正线采用双线线路、右侧行车。
3.0.6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为全封闭式。远期设计输送能力宜按预测客流规模为基础确定,系统设计最大输送能力应满足行车密度不小于30对列车的要求。在确定系统运能时,车厢内有效空余地板面站立乘客标准宜按每平方米站立5名乘客计算。
3.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规模、设备容量以及车辆基地、联络线、控制中心、主变电所、抢险救援设施等资源的设置,应按预测的远期或者客流控制期客流量、列车通过能力和线网资源共享、建设时序等原则确定。对于可分期建设的工程和可分期配置的设备,宜根据不同阶段的运营规定分期实施。
3.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0.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根据线网规划和建设时序,处理好与其它线路换乘关系和预留后建工程连接条件,并处理好与其它交通系统间的衔接,换乘应安全、便捷。
3.0.10城市轨道交通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3.0.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照工程所在位置,根据国家现行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
3.0.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线路、结构及各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及沿线环境敏感点的情况,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等措施。
3.0.13在中心城区外围有条件的地方,轨道交通宜采用高架或地面线路,其建筑结构形式和体量,应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3.0.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贯彻国家节能政策,采取有利于节约能源的设备、材料和运营模式。
4 运 营组织
4.1 一 尼 砚 尼
4.1.1 运营组织设计应 以服务乘客、确保安全为主要 目标,以城市轨道令诵线网规划、建设 规划、预测客流为主要依据,明确系统的运营规模、运营方案和运 营管理
4.1.2 运营规摸的确定,应在满足预测客流需求的基础上,适当为 发展留有余地
4.13 计算系梦话输能力时,车厢有效空余地板面积上站立乘客标准宜按5人/m}计算
4.1.4 运营方案的研究应兼顾合理性、经济性与可行性,明确全线运行模式 、运行交路、行车计划、旅 行速度 、车站配线等,运营方案应兼顾灵活性
4.1.5 运营耸}rt明确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辅助系统、维修棵障茱统和组织机构、明确在各种运营状态 下的管理方式等
4.2 系统边矶
4.2.1 各设 计年限 的线路设计输送能力应满足预侧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奔沛奋的需要,并宜留有不小 于 10%的余量
4.2.2 系统 设计远期最大通过能力不应小于 30对01.折返站 的折返能力、大客流集散车站、 线路条件较 差区段 的通过能力、车辆基地出入线能力以R*线与支线 的接轨姑通过能力等, 均应与正线 最大通过能力相匹配.
4.3 列车编组与运行间隔
4.3.1 列车 车型与偏组方案应根据线路在线网规划中的功能定位、各设计年限预侧客流规 模、设计通过能力及线网资源共享等综合研究确定。初、近 期宜采用相 同的列车偏组方案
4.3.2 初期 高修时段列车行车间隔,在 中心城地段不宜大于 ,叮云n,在正常 运营时段运行时 最大行车间隔不应大于 10m%
4.4 列车运行速度
4.4.1 列车全程的设计旅行速度应与列车设计最高沃行速度 目标值 、线 路的功能定位 、客流 需求和线路 条件相 匹配。 线路采用设计最高运行速度80Km/h 列车运 营时,旅行速度不宜 低于35km/h 设计最 运行速度大于 80Km/h时,旅行速度应相应提高
4.4.2 正常悄况下牵引计算的起动加速度、制动减速度不宜大于 最大常用加、减速度的 90%计算中宜考虑节能运行摸式
4.43 列车在平面 曲线上的运行冲声俞按曲线半径大小进行计算确 定,其未被平衡离心加速度一般不宜超过 0.4m/s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特殊情况下局部区域可根据车辆、轨道、维修、环境条件综合确定 ,并可适当提高列车通过平面曲线 的运行速度.
4.44 进站 列车进 A肩效站台时的运行速度不宜超过65Km/h。当站台计算长度范围 内不设 站台门时,越站列车卖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 4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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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30-2016 绿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备案号: J 13646-20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 33/T 1130-2016
绿道设计 与施工技术 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greenway
2016-12- 05 发布 2017- 05- 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绿道 设计和施工,明确养护要求,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证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绿道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养护。
1.0.3绿道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养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道greenway
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以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为基底构筑的可供行人和自行车进入的线形绿色慢行开敞空间,是保护和串联生态环境、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地方风貌的绿色廊道。绿道分为城镇型绿道和郊野型绿道两类。
2.0.2绿道连接线greenway cable
主要承担连通功能,且对人们步行或自行车骑行有交通安全保障的绿道短途借道线路。包括借用的非干线公路、非主干路的城市道路、人行道路、人行天桥等。
2.0.3慢行道slow path
供人们通行的区域,按照使用方式的不同分为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混合慢行道三种类型。
2.0.4绿廊green gallery
慢行道两侧由植物群落、水体等构成的绿化景观生态廊道。
2.0.5栈桥trestle
设置在水面或地面上的桥式结构物或桥式构筑物。
2.0.6隔离设施isolation facilities
为保证绿道使用者安全而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
2.0.7驿站courier station
提供绿道使用者途中休憩、交通换乘的场所,是绿道服务设施的主要载体。
2.0.8配套设施supporting facilities
保障游憩休闲活动能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
3基本规定
3.0.1绿道建设应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宜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维护良好的生态功能。禁止破坏控制区内地形地貌、水体、地带性植物群落、文物古迹等要素。
3.0.2绿道的建设等级可按表3.0.2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3.0.3绿道范围内的原有树木宜保留、利用,确需移植或砍伐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保护。
3.0.4绿道的组成要素宜按本规程附录A选用。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绿道的设计应根据选址的实际情况,达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等目的,提倡对原有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适当改造的设计理念。
4.1.2绿道设计应收集有关规划、文化、景观和名胜古迹方面的资料。
4.1.3绿道出入口宜设置在已有道路、居住区或景观节点附近。
4.1.4观景平台的空间布局应与绿道沿线的景观密切相关,应按照绿道周边的景观现状进行设置。
4.1.5休憩点应设置在一级驿站、二级驿站、三级驿站服务范围无法覆盖的路段。休憩点宜结合城乡居民点和风景优美的山林、滨溪、乡村田园景观灵活设置,设置在郊外的休憩点可不设置配套小卖部。
4.1.6露营点的选址应选在地势较平坦的区域,同时靠近资源点较多、交通便利的区域。
4.2选线
4.2.1绿道选线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交通设施规划等规划成果,在现有交通体系与自然环境基础上,有效整合各种生态景观资源,实现绿道景观性、多样性与通达性的有机统一。
4.2.2绿道宜串联的节点包括自然节点、人文节点、城市公共空间和城乡居民点。节点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4.2.3确定绿道的适宜路径,应综合长度、宽度、通行难易程度、建设条件和节点等级等因素,优先选择开敞空间边缘、城市绿地内的慢行系统、废弃的道路等作为绿道选线的依托。
4.2.4绿道依托江、河、湖、滩涂、湿地、溪流等水体岸线进行选线时,应顺应水系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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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24-2016 城镇排水管道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备案号: J 13587-20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 33fT 1124-2016
城镇排水管道运行与维护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drainage pipeline in cities and towns
2016- 09-27 发布 2016- 12-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根据《关于印发 01 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标准制修订计划 的通知 (建设发 (2 15) 23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通过广泛调 研究 ,参考国 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省城镇排水管道 运行与维护实践, 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章和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运行、维护、管道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等。
1总则
1. 0.1 为规范城镇排水管道 运行与维护工作,保障排水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1. O. 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排水管道运行与维护的管理
1. O. 3 城镇排水管道的运行与维护,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排水管道 drainage pipeline
汇集和排放污水和雨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所组成的系统
2.0.2 雨水口 catch basin
用于收集地面雨水的构筑物
2.0.3 检查井 manhole
排水管道中连接上下游管道并供养护人员检查 维护或进入管内的构筑物
2.0.4 集水池 sump
泵站水泵进口和出口集水的构筑物
2. O. 5 闸井 gate well
在管道与管道 泵站 河岸之间设置的闸门井,用于控制管道排水的构筑物
2.0.6 倒虹管 inverted siphon
管道遇到河流等障碍物不能按原有高程敷设时,采用从障碍物下面绕过的倒虹形管道
2. O. 7 排水户 user of drainage facility
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
2.0.8 推杆疏通 push rod cleaning
用人力将竹片和钢条等工具推入管道内清除堵塞的疏通方
2.0.9 绞车疏通 winch bucket sewer cleaning
采用绞车牵引通沟牛清除管道内积泥的疏通方法
2.0.10 射水疏通 jet cleaning
采用高压射水清通管道的疏通方法
3 基本规定
3.0.1 排水管道并网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竣工验收并可交付使用;
2 竣工资料已进行移交;
3 并人的排水管道应按规定实施雨污分流
3.0. 2 排水管道并网前应制订并网方案,方案应包括临时排水措施 割接方案 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等
3.0.3 排水户排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343 的规定 排放水质超标准的,应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城镇排水管道
3. 0.4 严禁向城镇排水管道排人下列物质:
1 具有腐蚀性的污水或物质;
2 剧毒、易燃 易爆、恶臭或烟雾等有害物质;
3 垃圾、建筑泥浆 工业废渣等物质;
4 易凝聚、易沉积或其他易造成排水管道堵塞的污水或废
3.0.5 排水管道运行与维护单位应加强排水管道基础技术资料及排水管道运行维护的动态管理
3.0.6 排水管道运行与维护单位应建 下列 管道管理的相关制度:
1 排水管道并网运行管理制度;
2 运行调度管理制度;
3 运行与维护操作规程;
4 排水管道水质管理制度;
5 排水管道日常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6 排水管道的更新改造制度;
7 排水管道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监控制度;
8 排水管道应急管理制度;
9 排水管道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
3.0.7 运行与维护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
3.0.8 运行与维护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排水管道信息系统。
4运行
4.1 一般规定
4. 1. 1 排水管道运行应包括运行计划编制 、运行调度和突发事件处
4. 1. 2 运行单位应设立运行调度部门,配备与排水规模相适应的调度人员 相关的监控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
4. 1. 3 运行单位负责日常排水管道运行调度工作,并应对重点排水户进行调度监控
4. 1. 4 运行单位应建立城镇基本排水 的分析系统
4. 1. 5 运行单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343 及有关法规规定对排人城镇排水管道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控
4.2 运行计划编制
4.2.1 运行单位应根据排水管道的上 年度运行情况 使用年限等编制运行计划,运行计划宜包括年度运行计划和月度运行计
4.2.2 年度运行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运行人员 资金和物资计划;
2 运行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完善计划;
3 运行调度计划;
4 运行信息化系统维护计划
4.2.3 月度运行计划应在年度运行计划的基础上,结合上月度运行情况综合制定
4. 3 运行调度
4.3.1 排水管道运行调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度指令发布;
2 调度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3 排水管道运行突发事件协助处理;
4.3.2 运行单位宜开展优化调度工作,优化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立水量预测系统;
2 建立水力水位管道数学模型;
3 建立调度预案库;
4 建立调度辅助决策系统;
4.3.3 运行调度应根据水位、上下游水量、水质等情况将管道排水流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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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049-2016 回弹法检测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备案号: J13498-20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 33/T 1049-2016
回弹法 检测泵送混凝土 抗压强度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of pumped concrete compressive strength by rebound method
2016-07-14 发布 2016- 10-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设发〔2014]103号)通知的要求,编制组结合浙江省泵送混凝土地方材料的特点,在调查研究和大量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6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回弹仪、检测技术、混凝土强度计算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研制了浙江省粗骨料为碎石的泵送混凝土(以下简称碎石泵送混凝土)测强曲线;
2.增加了碎石泵送混凝土(60.1~80.0)MPa强度段的检测;
3.碎石泵送混凝土检测龄期调整为(7~1000)d;
4.取消了底面和顶面混凝土强度检测。
1总则
1.0.1为规范浙江省回弹仪检测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方法,保证检测精度,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以下简称混凝土强度)的检测,不适用于表层与内部质量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的混凝土强度检测。
1.0.3使用回弹法进行检测的人员,应通过专门的技术培训。
1.0.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泵送混凝土 pumped concrete
指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中泵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求制作的混凝土,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不低于100mm.
2.1.2测区 test area
检测构件混凝土强度时的一个检测单元。
2.1.3测点test point
测区内的一个回弹检测点。
2.1.4泵送混凝土测区强度换算值 conversion value of pumped concrete compressive strength in test area
由测区的平均回弹值和碳化深度值通过测强曲线或测区强度换算表得到的测区现龄期混凝土强度值。
2.1.5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 presumption value of pumped concrete compression strength
相应于强度换算值总体分布中保证率不低于95%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值。
3回弹仪
3.1技术要求
3.1.1回弹仪可为数字式的,也可为指针直读式的。
3.1.2回弹仪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及计量检定证书,并应在回弹仪的明显位置上标注名称、型号、制造厂名(或商标)、出厂编号等。
3.1.3回弹仪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回弹仪》GB/T9138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弹击时,在弹击锤脱钩瞬间,回弹仪的标称能量应为2.207J;
2在弹击锤与弹击杆碰撞的瞬间,弹击拉簧应处于自由状态,且弹击锤起跳点应位于指针指示刻度尺上“0”处;
3在洛氏硬度HRC为60±2、质量为16kg的钢砧上,回弹仪的率定值应为80±2;
4数字式回弹仪应带有指针直读示值系统;数字显示的回弹值与指针直读示值相差不应超过1。
3.1.4回弹仪使用时的环境温度应为(-4~40)℃。
3.2检定
3.2.1回弹仪检定周期为半年,当回弹仪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现行行业标准《回弹仪检定规程》JG
817进行检定:
1新回弹仪启用前;
2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3数字式回弹仪数字显示的回弹值与指针直读示值相差大于1;
4经保养后,在钢砧上的率定值不合格;
5遭受严重撞击或其他损害。
3.2.2回弹仪的率定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率定试验应在室温为(5~35)℃的条件下进行;
2钢砧表面应干燥、清洁,并稳固地平放在刚度大的物体上;
3回弹值应取连续向下弹击三次的稳定回弹结果的平均值;
4率定试验应分四个方向进行,且每个方向弹击前,弹击杆应旋转90°,每个方向的回弹平均值均应为80±2。
3.2.3回弹仪率定试验所用的钢砧应每两年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
4检测技术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时,宜具有包含下列内容的资料:
1工程名称、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2构件名称、数量及混凝土类型、强度等级;
3水泥安定性,外加剂、掺合料品种,混凝土配合比等;
4施工模板,混凝土浇筑、养护情况及浇筑日期等;
5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
6检测原因。
4.1.2回弹仪在检测前后,均应在钢砧上做率定试验,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1.3条的规定。
4.1.3混凝土强度可按单个构件检测或按批量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构件的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4.1.4条的规定。
2对于混凝土生产工艺、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一批同类构件的检测应采用批量检测。按批量进行检测时,应随机抽取构件,抽检数量不宜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不宜少于10件。当检验批构件数量大于30个时,抽样构件数量可适当调整,但不得少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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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904-2021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规范
ICS 93.080
CCS P 66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T 904 —2021代替 DB33/T 904—2013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 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design of highway embankment on soft ground
2021 - 12 - 12 发布 2022 - 01 - 12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软土地基路堤 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和动态监测的主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各等级公路软土地基路堤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TG/T 3222 公路工程物探规程
JTG 3430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T 361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C20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G D30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T D31-02—2013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JTG/T D32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JTG D4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 D50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 E50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
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B33/T 996—2015 公路工程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3/T 9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堆载预压 preloading
在软土地基上施加荷载,促使地基排水、固结、压密,以提高地基强度,减少在使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工后沉降量。若预压荷载等于路基荷载与路面等效荷载,称为等载预压;若预压荷载大于路基荷载与路面等效荷载,称为超载预压;若预压荷载小于路基荷载与路面等效荷载,称为欠载预压。
[来源:JTG/T D31-02—2013,2.1.11,有修改]
3.2
真空预压 vacuum preloading
通过对覆盖于设置竖向排水体地基表面的不透气薄膜内抽真空形成负压,而使地基固结的地基处理方法。
[来源:JTG/T D31-02—2013,2.1.22,有修改]
3.3
真空联合堆载预压 vacuum-surcharge preloading
在真空预压的同时,结合路基填筑荷载的联合预压作用,达到加速软土地基固结,提高地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地基处理方法。
3.4
预压期 preloading period
路基初次填筑至设计预压高程后,至卸载开始时或路面结构层开始施工时所持续的时间。
[来源:JTG/T D31-02—2013,2.1.12,有修改]
3.5
浅层处理 shallow treatment
通过置换、加筋、夯压、浅层固化、设置褥垫等方式对浅层软土进行处理,以提高地基承载力的地基处理方法。
3.6
就地固化技术 in-situ solidification technique
利用固化剂对软弱土等土体就地进行固化,使土体达到一定强度或其它使用要求,从而对土体进行就地利用或达到地基处理要求的技术。
3.7
土工合成材料 geosynthetics
置于土体内部、表面或填料之间,以塑料、化纤、合成橡胶等为原料,制成的各种聚合物产品。
3.8
加筋 method of reinforcement
在土或填料中加入土工合成材料、钢筋、钢丝等条带网格状抗拉材料,以改善土或填料的受力特性,提高路基稳定性和均化沉降的方法。
3.9
水泥搅拌桩 cement mixing pile
以水泥作为固化剂的主剂,利用搅拌机械将固化剂和地基土强制搅拌,所形成的具有一定深度、直径、强度的桩体。
3.10
复合地基 composite subgrade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形成增强体,由增强体和周围地基土共同承担荷载的地基。
3.11
桩承式加筋路堤 pile-supported reinforced embankment
由刚性桩、桩帽、加筋垫层及填料形成的主要由刚性桩承担荷载的路堤。
4 基本规定
4.1 软土的界定
4.1.1 软土主要有淤泥、淤泥质黏土、淤泥质粉质黏土、软塑至流塑黏土、软塑至流塑粉质黏土、稍密粉土、有机质土、泥炭质土、泥炭等。软土鉴别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2 基础资料
4.2.1 软土地基路堤设计应收集调查沿线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资料。
4.2.2 根据设计要求还应收集和调查以下内容:
——路线纵横断面及桥梁、通道、涵洞的布设等各相关专业的设计资料;
——软土路段路堤附近的已有构筑物、管线等环境状况;
——路堤填筑材料的来源、特性等有关情况;
——附近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的软基处理相关经验;
——改扩建路段原有路基软土处理方法和沉降情况。
4.3 工程勘察
4.3.1 应根据公路等级、工程规模及场地条件,采用综合勘察方法,多种勘察手段互相补充验证。勘察成果和精度应满足各阶段的设计要求。
4.3.2 应加强勘察过程控制,重视原位测试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操作,保证勘察资料的准确性。
4.3.3 对可能导致地基失稳的临水、傍山、暗浜、暗塘及桥头高填土等路段,应加强地质勘察工作,查明软土层的分布及其在纵向、横向的厚度和性质变化,为设计选线和路堤设计提供地质依据。
4.4 沉降与稳定标准
4.4.1 当新建工程设计计算工后沉降不满足表 2 的要求时,应针对沉降进行处理设计。相邻路段差异沉降引起的纵坡变化应控制在 0.4 %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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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899-2021 山区高速公路勘察设计规范
ICS 93.080
CCS P 66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T 899 —2021代替 DB33/T 899—2013
山区高速公路 勘察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of expressways in mountainous terrain
2021 - 12 - 12 发布 2022 - 01 - 12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区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基本规定,工程地质勘察、勘测与调查、选线、线形设计、路基路面、桥梁通道及涵洞、隧道、隧道机电、互通式立体交叉及服务区、预留与预埋设施、沿线监控、环境保护、建管养一体化监测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山区高速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24721.2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2部分:管箱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6 工程测量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T 51335—2018 声屏障结构技术标准
JTG 3362—2018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3363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 3370.1—2018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一册 土建工程
JTG 3830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4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G B0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JTG C10 公路勘测规范
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G C30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4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64—2015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JTG D70/2—2014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JTG D80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 H11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JT/T 496 公路地下通信管道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
JT/T 1034 公路用聚氨酯复合电缆桥架
JTG/T 2231-01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JTG/T 3310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JTG/T 3334 公路滑坡防治设计规范
JTG/T 3360-02 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
JTG/T 3365-01—2020 公路斜拉桥设计规范
JTG/T 361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650-202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D21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JTG/T D31-02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JTG/T D33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T D70/2-01—2014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JTG/T D70/2-02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JTG/T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QX/T 330 大型桥梁防雷设计规范
YD/T 1460.2 通信用气吹微型光缆及光纤单元 第2部分:外保护管
YD/T 1460.3 通信用气吹微型光缆及光纤单元 第3部分:微管、微管束和微管附件
DB33/T 704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DB33/T 836 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振动成型施工技术规范
DB33/T 896 高等级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DB33/T 904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规范
DB33/T 996 公路工程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DB33/T 1065—2019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33/T 2062 公路绿化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山区高速公路 expressway in mountainous terrain
在山岭区和重丘区地形条件下建造的高速公路。
3.2
综合勘察方法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method
根据场地的地质条件,采用遥感分析、工程地质调绘、物探、钻探、挖探、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等多种勘察手段相结合的勘察方法。
3.3
动态勘察设计 dynamic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反馈信息和检测资料,对勘察和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验证和优化。
3.4
运行速度 operating speed
中等技术水平的驾驶人员根据实际道路条件、交通条件、良好气候条件等,在自由流情况下的车辆安全行驶速度,通常采用测定行驶速度的第85百分位(V85)取值。
3.5
路侧安全净区 roadside safety zone
公路行车方向最右侧车行道以外、相对平坦无障碍物、可供失控车辆重新返回正常行驶路线的带状区域,是从行车道边缘开始,车辆驶出路外后能够安全驶回车道的一个宽度范围。
3.6
高陡路堤 high and steep slope embankment
地面斜坡陡于1:1,且填方边坡高度大于15m的路堤。
3.7
偏压隧道 unsymmetrical pressure tunnel
作用于隧道结构上的围岩压力不对称的隧道。
3.8
微开挖洞口 slightly-excavated portal
洞口边、仰坡开挖暴露面很小,尽量“趋于零开挖”暗挖进洞的洞口。
4 基本规定
4.1 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广泛征询沿线建设规划、交通、铁路、环保、水利、自然资源、农林、文物、电力、通信、油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专题报告的审查批复意见,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作。
4.2 应做好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基础资料的收集、调查和分析工作,重视通道、涵洞等小型结构物的外业调查以及取弃土场、筑路材料等的调查、试验工作,重视各阶段勘察、勘测及外业调查的成果验收工作。
4.3 应采用综合勘察方法,加强各勘察成果的比对、验证和分析工作。应开展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对于地下管线情况复杂、对项目安全和投资有影响的区域,应开展专项探测工作。
4.4 应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优化理念。综合吸收山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养护及管理经验,选择方便施工、方便运营养护的设计方案,并做好建管养一体化设计工作。
4.5 应重视公路建设与沿线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整体协调,加强沿线人文题材的挖掘和利用,注重地质选线,注重公路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融合设计。
4.6 对高填深挖、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路基路段应加强工点设计;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反馈信息和监测资料,进行动态勘察设计,对勘察和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验证和优化。
4.7 总体设计应论证确定山区高速公路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统一协调路线、
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专业的内外关系,明确相关设计界面和接口,
使之成为完整的系统工程,符合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在设计各阶段尤其是施工图阶段
要重点做好交安、机电、照明等设施的预埋件设置或位置预留,做好桥隧、路隧、路桥等交接处的护栏、
管线、排水等总体布置,做好服务区、停车区、管理用房等场地标高、场地填筑、地基填挖方等的衔接,
做好桥梁、涵洞、边沟、电缆槽、路缘石、挡墙等结构工程的标准化设计,做好土石方平衡和标段划分、
施工便道(桥)、施工预制场地、施工组织、施工工期等统筹工作。
4.8 总体设计中应包含智慧高速公路设计内容,包括基础设施数字化、基于大数据的路网综合管理等设计;土建设计应做好与智慧高速公路相关的通信、机电、安全设施等的预留预埋等相关协同工作。
4.9 同一项目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的,总体设计单位应加强与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协调、统一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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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备案号 J13380-20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 33/1121-2016
民用建筑 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 配置与设计规范
Code for allocation and desig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facilities of civil buildings
2016- 04-21 发布 2016- 05- 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电动汽车的方针政策,推进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编制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5 J73 号)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制订的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 -2020 以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 [2015 J 199号)的要求,经过广泛地调查 研究,在总结国内外电动汽车的使用 发展现状及相关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浙江省社会 、经济发展的地方特点,并广泛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充电设施配置;电气设计;建筑与通风空调。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本规范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总则
1. 0.1 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浙江省电动汽车充 础设施建设,规范民用建筑中充电设施的设置, 制定本规范。
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湖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中,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与设计,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独建设的充电设施 既有民用建筑增设充电设施时,应符合本规范中相关的技术要求。
1. O. 3 民用建筑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
1. O. 4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 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 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EV)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2.0.2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2.0.3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一般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桩等。
2.0.4充电机charger
对电池充电时用到的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
2.0.5车载充电机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6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7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2.0.8充电系统EV charging system
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
2.0.9监控系统monitoring system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3基本规定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3.0.2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
3.0.3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0.4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4充电设施配置
4.1配建标准
4.1.1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采用分级指标体系,配建指标的选用级别及适用范围应按照现行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的相关规定执行。
4.1.2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数量应以现行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规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数量为基数,按本规范规定的配建比例指标进行计算。
4.1.3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范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4.1.4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建成初期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1.4-1的规定。
2办公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1.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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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050-2016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备案号: J11223-20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 33/1050-2016
城市建筑王程日照分析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aylight analysis of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2016-04-21 发布 2016-06- 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号)的要求,对现行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 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 -2008进行修订。
本规程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和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地理特点,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4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操作程序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日照分析基准面做了局部调整,更具有可操作性;
2.日照计算参数中新增日照基准年;
3.明确了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的工作,保障城镇居民日照权益,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日照分析。
1.0.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建设工程,应进行日照分析。未处在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的日照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低多层建筑,已按各地规定的日照间距控制的,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1拟建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时,在其日照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在已经确定的高层的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山体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3拟建低、多层建筑时,对已经处在高层的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山体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叠加遮挡的。
1.0.4日照分析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日照分析 sunlight analysis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相应机构受委托对拟建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的技术依据的行为。
2.0.2日照分析对象the object of sunlight analysis
由建筑的使用功能所决定的,有关规范规定必须满足一定日照时间的现状、拟建或规划的建筑(场地)。
2.0.3遮挡建筑the architecture shelter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相邻日照分析对象产生遮挡的建筑。
2.0.4被遮挡建筑the sheltered architecture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高层建筑、山体等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0.5建模modeling
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对日照遮挡关系涉及的建筑物在计算机上建立建筑模型的简称。
2.0.6日照主朝向the main direction of sunlight
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方向。
2.0.7日照基准面the datum plane of sunlight
日照分析过程中用于反映被遮挡建筑日照情况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建筑立面。
2.0.8日照基准线the datum line of sunlight
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2.0.9日照标准the standard for sunlight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0.10日照标准日the standard day for sunlight
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镇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和建筑使用功能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日期,一般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0.11有效日照时间带the available time of sunlight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冬至日采用9:00-15:00时。
2.0.12真太阳时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2.0.13采样点sampling point
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是日照分析的最基本取样单位。
2.0.14采样点的间距the space between two sampling points
2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
2.0.15多点沿线分析many point analysis
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进行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2.0.16多点区域分析many一point zone analysis
在任意高度受影面上进行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3.1.2日照分析应由具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或相关规划咨询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3.1.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的总平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报送调整后的日照分析报告。
3.1.4对日照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相应机构进行复核。
3.1.5委托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真实准确。由于基础资料的原因造成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提供基础资料的委托人自负相应责任。
3.1.6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规程未明确或未涉及的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3.2日照标准
3.2.1日照分析对象应包括下列建筑(含场地):
1居住和养老类:住宅(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村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2文教和卫生类: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及托儿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的疗养用房;
3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或场地。
3.2.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2.2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操作程序
4.1被遮挡建筑和遮挡建筑
4.1.1被遮挡建筑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拟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起讫阴影线与其建筑高度
2.0倍以内且最大不超过260m扇形围合的日照计算范围(按附录B确定)内,调查建筑的使用功能,凡属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均应确定为被遮挡建筑。
2上述被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日照分析对象以及用地性质属日照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内的建筑。
4.1.2遮挡建筑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已经确定被遮挡建筑的有效时间带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和低层建筑以及其他工程均应确定为遮挡建筑。
2上述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建筑及建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内的建筑。
3高度大于4m的围墙若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产生遮挡的,也应当确定为遮挡建筑。
4遮挡建筑一经确定,其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架等对日照有影响的建筑构件应作为遮挡的组成部分。
4.2建筑建模
4.2.1根据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筑主体进行建模。
4.2.2遮挡建筑应对所有立面上的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进行建模,明显不产生遮挡的可综合取舍。
4.2.3被遮挡建筑应对主朝向立面上的附属结构进行建模,明显不产生遮挡的可综合取舍,并进行窗台设置。
4.2.4建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主体建模应以建筑外墙边线为模型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室内地坪标高。所有建筑物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2窗台设置应明确被计算窗台在立面上的准确位置,以及窗宽、窗台面高,所有被分析的窗台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3附属结构建模应对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凸窗等进行建模。
4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5屋顶突出物应对建筑屋顶上的梯间、机房、构架等进行建模。
6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造型复杂(如穹顶、异型薄壳结构等)时,日照分析软件中无法按实建模,可采用立方体、棱锥体、楔形体等相似模型替代,但替代模型的造型与体量应包罗结构原形。
7建模数据应完整,没有元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应出现包容和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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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021-20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备案号: 112424-2013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1021-2013
城市建筑工程 停车场 (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2013-09-13 发布 2013- 12-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浙江省公安厅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12 年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的通知 建设发 (2012 )192 号)的要求,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设置规配建指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 在原《标准基础框架上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新的标准规范,对原《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等有关章节
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 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原《标准》配建停车指标的分类及取值进行调整。
1总则
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 O. 3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设置 、设计, 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畅通、城市环境保护 城市防灾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1. O. 4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术语
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指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等
2.0.2 基地 bases
指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2.0.3 出入口 entrance/ exit of bases
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 内部道路与城市或镇道路的连接
2.0.4 停车场 parking lots
指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露 场地
2.0.5 停车库 parking garages
指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
2.0.6 配建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 内各类人员,以及外来人员提供 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7 公共停车场(库) public parking lots (garages)
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
2.0.8 坡道式汽车库 Ramp garage
指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 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 坡道可以是直线型、 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2. O. 9 机械式停车库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
2.0.10 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容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capacity
一套机械式停车设备能同时存容的车辆数
2.0.11 机械式停车设备单车最大进(出)时间 single vehicle maximum time of entrance for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指从给出一个进车(或出车)指令开始,将车停放到该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最不利位置(或将车辆从最不利位置取出) ,直至该停车设备能进行下 个进车(或出车)指令为止所需的时间(不包括辅助时间
2.0.12 停车场(库)通道 driveways of parking l0ts (garages)
指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所需的场(库)内的道路
2.0.13 缓坡段 Transition slope
指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擦地面所设的缓和线段
2.0.14 车库净高 clear height of garage
指车库地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即车库中汽车高加通行安全高度
2.0.15 自行车停车架 bicycle parking rack
指停放自行车以节约自行车停车面积的构架
2.0.16 公共泊位 public parking space
指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数中,元明确使用权、用于业主间互相调剂使用的泊位
2.0.17 大城市 big city
指规划人口大于 50 万人的城市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3.0.2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可设置在地上或地下,
停车库可采用坡道自走式停车库、机械式停车库或坡道自走式与机械式组合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3.0.3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布置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或镇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工程用地范围之内
3.0.4 城市或镇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基地规划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库难以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地块停车库联通方式,集中统一设置
3.0.5 配建停车场(库)不应占用城市绿地和道路,因城市或镇规划要求相邻两地块车库需沟通时,可以在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下设置地下车库联通道,井应处理好与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城市绿地下的公共停车库建设受场地条件限制时,可与周边建筑工程的地下配建停车库整体建设
3.0.6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出人口应与建筑基地出人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7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库)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人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等
3.0.8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各类车型换算系数及外轮廓参考尺寸见表 3.0.8。
4 设置规则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4. 1. 1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开设应符合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动车出人口宜开设在基地周边的相对低等级道路上,不应在城市快速路主线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也不宜在主干路上开设机动车出人口 受条件限制必须在主干路上开设机动车出人口时,应结合基地周边道路交通设施条件,对机动车出入口的交通组织方式以论证确定。
4.1.2 地机动车出人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道路缘石转弯弧线的端点起到基地机动车出人口边线计算,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人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 100 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人口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上时 ,出人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 80 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2 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人口,距离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 80 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人口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 70 ,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3 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人口,距离与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大于 50 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大于 4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4.3.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距地铁出人口、人行过街天桥 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 30 米;距公交港湾站加 、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 15 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 50 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 150 米;距隧道引道 (U 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 2% 时,不宜小于 80 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 2%时,不宜小于 60米。
4. 1. 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充分考虑其对基地周边已有或规划道路交通设施的影响,不应在公交港湾站内(含加、减速段)和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内(含渐变段) 开设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受规划和现状条件限制距公交港湾站距离较近时,可采用机动车出人口与公交港湾站 体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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