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EC598-2-22(EN60598-2-22):1994版、ISO6309:1987、CEN/T169WG3N661:1996版和日本标准JIL5022:1993,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验证工作.同时也采用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4-19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部分 内容.
本标准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性能、标志灯表面亮度等技术指标主要参考了IEC598-2-22中相应要求;标志灯图形采用了ISO6309中的图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元亨电子资讯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电器制造有限关心、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福州方友企业集团、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赵英然、王玉祥、张伟、金光辉、李丁、严洪.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945 - 2000
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执行本标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规定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 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消防应急灯具
3.2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消防应急标志灯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d)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3.5应急电源
火灾发生时,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3.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组消防应急灯具.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
3.9独立型消防应急灯具独立完成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3.10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工作状态由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3.11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3.12终止电压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4分类
4.1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
a)自带电源型;b)集中电源型;c)子母电源型.
4.2按用途分为:
b)照明灯; a)标志灯;c)照明、标志灯.
4.3按工作方式分为:
a)持续型; b)非持续型.
4.4按应急实现方式分为:
a)独立型;b)集中控制型; c)子母控制型.
5技术要求
5.1整机性能
5.1.1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5.1.2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四种之一.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5.1.3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相结合、白色与红色组合
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文字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15cd/m²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且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文字作为标志的标志
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 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3cd/m²,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²,白色、绿色或边对应点的亮度比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5.1.4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1.5照明标志灯应同时满足5.1.3和5.1.4的要求.5.1.6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5.1.7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行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5.1.8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 (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5.1.9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 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5.1.10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5.1.11对于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子母消防应急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 降应不超过母消防应急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5.1.12对于有语音提示的消防应急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5.1.13对于闪亮式标志灯,其闪亮频率应为1Hz±10%,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为4 : 1. 5.1.14对于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其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32Hz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10%5.1.15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作.消防应急灯的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 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C.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0.05CA.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充电电流不应大于0.4C20A.5.1.16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 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应不大于10CsA.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放电电流不应大于0.6C2A.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90%,静态泻放电流应不大于10C20A.5.1.17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20s →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5.1.18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5.1.19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应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5.1.2的要 5.1.20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放电”循环的充求.
5.1.2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1.1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 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5.1.21.2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5.1.21.3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 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1.21.4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2h.
5.1.21.5控制器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 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a)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b)控制器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c)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5.1.21.6当控制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5.1.21.7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进行功能检查.
5.1.21.8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电源应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1.21.9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 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5.1.21.10控制器应能显示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点亮与非点亮状态.
5.1.22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 5.1.22.1应急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5.1.22.2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电源应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1.22.3每个供电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5.1.22.4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
5.1.22.5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或等于12V时,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