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二三年七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制定本要点.
本要点遵循《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应当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并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的要求,以力求改善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确保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对既有建筑不同改造情形下新老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进行了明确.
本要点共分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建筑整体改造、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建筑内部装修、附录用词说明.
本要点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戴登军蔡志军方继忠周璇张诚彭六保王小敏丁欣之刘青潘化冰方玉妹郭飞毛镜三夏卓平陈礼贵朱莉
主要审查人:孙旋李青王卫平王幸强蒋方明
目录
1总则.2基本规定.2.1改造形式,2.2建筑主体功能改变的认定53建筑整体改造3.1一般规定. 73.2建筑防火设计.3.3消防设施设计, 94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1144.1一般规定 .114.2建筑防火设计,114.3消防设施设计 .125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156建筑内部装修 15附录用词说明,1.现行标准, .162.原标准 16
1总则
1.1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适用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点.
【说明】本要点编制目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明确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允许“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难度的,执行原标准”,以使既有建筑在改造利用时,守牢改造建筑消防安全的源头关口,
1.2本要点适用于既有建筑中公共建筑改造,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改造,使用 性质调整为公共建筑的既有工业建筑改造.
【说明】本条规定了要点适用的范围,不属于适用范围的改造工程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变更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的既有工业建筑改造工程,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时,属于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由于更新利用的工业建筑一般为多层或单层建筑,通常具备较好的改造条件,应执行现行标准.受外部空间和内部结构限制确有困难时,可按照本要点整体改造的要求执行.
1.3既有建筑改造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组 织制定的审批管理规则.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由于工程实践中大量既有建筑无法完全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时,增加了针对既有建筑改造的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推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实现相关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应当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并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因此本条引用《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在使用本要点进行消防设计前,应当先建立既有建筑改造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管理规则,未建立审批管理规则的地区,应严格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既有建筑改造,不得依据本要点进行消防设计.
1.4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
行标准确有难度的,应符合本要点,并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说明】本条强调了既有建筑改造执行技术标准的基本原则,既有建筑改造应优先执行现行标准,只有受“空间和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实施时,方可执行本要点,但本要点仅为 最低限度的要求,改造设计单位应想方设法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既有建筑改造时,建筑的空间范围、相邻建筑间距无法改变,非改造区域(楼层)无法同时改造,拆除现有建筑的梁、柱、承重墙(含剪力墙)等影响结构安全,改造、加固难度大、代价高.
条文中“空间限制”对整体改造而言指:现有建筑周边室外道路、相邻建筑间距,建筑用地范围外的公共绿地、广场等:对存在非改造区域(楼层)的改造面言,还包括非改造区城(楼层):
条文中“结构限制”指现有建筑梁、柱、承重墙(含剪力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