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文件精神,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工作,提高施工方案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绿色施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河北省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提供了系统化、标准化的技术指导,各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本《指南》编制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
《指南》共分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工程概况:4.编制依据:5.施工准备;6.施工安排;7.施工工艺及安装要点;8.质量控制:9.安全施工保证措施:10.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资料要求以及附录A中的编制大纲.
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本《指南》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电话:,邮箱:yufeng@.cn.
目次
1总则2基本规定.3工程概况. 43.1项目基本信息 .43.2装配式建筑技术说明 .44编制依据 65施工准备. .86施工安排. .97施工工艺及安装要点 107.1装配式主体结构工程. .107.2装配式围护墙和内隔墙工程. .117.3装修工程. 129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8质量控制. .14..15附录A. 10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资料要求. ..6编制大纲 1717
1总则
1.0.1为规范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统一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和要求,保障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依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河北省实际,编制本《指南》1.0.2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装配式建筑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1.0.3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应结合河北省项目特点、技术体系、施工条件等,根据图纸和装配率计算报告精心编制,做到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1.0.4施工方案编制时,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
2基本规定
2.0.1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系统性原则:统筹考虑设计、生产、运输、安装、装修等全过程,实现系统集成:2安全性原则:强化吊装、连接、临时支撑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风险防控:3协同性原则:实现主体结构、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和设备管线四大系统的施工协同:4可追溯性原则:建立完整的施工过程记录和质量追溯体系.
2.0.2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应分主体结构(竖向预制构件和水平预制构件安装)、围护墙与内隔墙、装修与设备管线3个方面编制,方案内容包括装配式结构施工方案、非砌筑墙体施工方案、装修施工方案、机电安装施工方案、干式工法楼地面施工方案、集成厨房和集成卫生间施工方案等,编制时根据项目实际采用的装配式工艺工法编制,不要漏项.有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应单独编 制信息化技术应用方案.
2.0.3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强化施工过程控制.方案应体现装配式建筑的“系统集成、协同施工”理念,实现主体结构系统、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及设备与管线系统在施工阶段的高效协同.
2.0.4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基于设计资料(构件详图、节点详图等)、施工现场具体条件、装配率计算报告编制,施工单位宜提前参与构件设计,注重设计与施工的协同(如构件预留孔位、预埋线管位置、吊装理件等).
2.0.5方案编制前应确认已完成施工图会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深化、构件详图、节点详图、预留预埋条件图等经原设计单位盖章确认,方案必须与图纸一一对应,禁止脱离施工图、构件详图、后浇节点图凭空编制.
2.0.6方案编制前,编制人员要参与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重点明确下列内容:
1预制构件/部品的种类及连接节点构造和技术要求: 2预制构件的安装顺序和精度控制标准:3与构件连接处的现浇部分的预留预埋定位是否准确:4关键工序(套筒灌浆、焊接、高强螺栓连接等)的操作工艺和质量检验要求:5交叉作业的协调管理要求:6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2.0.7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的装配式建筑,编制方案时应明确竖向连接的质量管控措施并施行首段验收制度,验收内容(包括连接节点质量、安装精度等)及验收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首段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应存档.
2.0.8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改变使用功能及装配式技术路线时,应及时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2.0.9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于采用非常规工艺、超重构件(单件起吊重量≥100kN)或高支撑体系(如叠合板支撑高度≥8m)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时,需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