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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
【信息发布时间:2015-05-2817:40】【我要打印】【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授权组织所拥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运用政府信誉借贷的资金和以其他国有资金为主导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依法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三)作为经营性单位生产要素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等经济资源;
(四)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拍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五)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让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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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按照“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的要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机制.
“一委”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
“一办”是指市政务办,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
“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第七条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交易主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进场交易活动:
(一)市本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等江南六城区的区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三)江北新区和江宁、浦口、六合、漂水、高淳等区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分别在所在区的分中心进行.各园区的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交易活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以在交易中心或分中心进行.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由市玖务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
第九条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完善与电子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实时推送、数据自动保存、指令在线下达,对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监管系统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第十一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引入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审机制.
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或者提供网上远程申报途径,依法受理、办理项目交易的许可、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应对交易活动进行科学分类、归口管理,实行集中式受理、专业化服务.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需按照交易自录和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申报资料的要求,在交易中心管口现场提交或者网上提交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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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介上发布外,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授权组织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由交易中心代为保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其他单位或组织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可委托交易中心代为保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评审)时应统一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持续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水平,全力推进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市场主体选择现场交易,交易活动应当在交易中心指定区域内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评标区(包括隔夜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并在7日内上传合同文本.
政监督部门备查.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在交易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出具进场交易的证明文件,载明交易活动的相关要素,供各行业主管部门、行
第二十一条加强合同履约跟踪,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应及时将合同履约情况上传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系统.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决算审计报告形成后,15日内应上传工程决算审计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分析,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交易活动按照程序正式启动后,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暂停交易: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因交易系统网络故障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交易期间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的:
(四)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活动暂停后,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交易中心共同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交易方式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批准采用的交易方式的,由原审批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质疑;对异议或质疑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时不得以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类别收取相关综合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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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交易中心应通过统一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介公开交易活动相关信息,便于检索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对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政务办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出台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政策文件之前,应充分征求其他成员单位意见.
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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