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 菌乳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Sterilized milk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645-2005(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及GB5408.2-1999《灭菌乳》中的部分指标,GB5408.2-1999(灭菌乳》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19645-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分为《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三个标准,本标准为《灭菌乳》:修改了“范围”的描述;明确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感官指标”; 取消了脱脂、部分脱脂产品的脂肪要求:增加了羊乳的蛋白质要求;一将“理化指标”中酸度值的限量要求修改为范围值;取消了“兽药残留指标”;取消了“农药残留指标”; “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GB2761的规定;取消了“食品添加剂”的要求;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修改了“标识”的规定.GB 19645-20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 菌 乳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灭菌乳.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超高温灭菌乳ultra high-temperature milk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C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3.2保持灭菌乳retortsterilizedmilk
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滥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生乳:应符合GB19301的规定.4.1.2乳粉:应符合GB19644的规定.
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日 要 求 检验方法色泽 呈乳白色或微黄色.滋味、气味 具有乳因有的香味,无异味.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 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组织状态 呈均匀一致液体,无凝块、无沉淀、无 气味,用湿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正常视力可见异物.
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日 指 标 检验方法脂肪/<(g/100 g) A 3 1 GB 5413 3蛋白质/(g/100 g)牛乳 A 2 9 GB 5009 5羊乳 A 2.8 表2(续) 项 日 指 标 检验方法非脂乳固体/(g/100g) A 8.1 GB 5413 39酸度/(T)牛乳 12~18 GB 5413 34羊乳 f~13仅适用于全脂灭菌乳. 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5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4.6微生物要求: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T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5其他 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5.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25190一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3月16日第2号公告批准,自2025年9月16日起实施, (修改事项) 一、3术语和定文 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C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 将“3.1超高温灭菌乳ultra high-temperaturemilk"的定义由“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成的液体产品"改为"以生牛(羊)乳为原料,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C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将“3.2保持灭菌乳retortsterilizedmilk"的定文由“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料,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改为"以生牛(羊)乳为原 二、4.1原料要求 删除“4.1.2乳粉:应符合GB19644的规定” 三、5其他 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删除“5.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