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
Regulation forfilling ofweldedinsulatedcylinder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纪混合气体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有限公司、亚洲气体协会中国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琦、姚欣、吴粤染、宋连生、沈建林、赵俊秀.
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B24159设计制造的“焊接绝热气瓶”(又称低温绝热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充装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氧化亚氮低温液体,设计温度不低于-196C,公称容积为10L~450L,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可 重复充装的立式气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24159焊接绝热气瓶JB6898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
3充装前的检查
3.1气瓶应具有下列标记:
b)气瓶的工作压力; c)气瓶的瓶号和气瓶净重;d)气瓶制造日期;e)气瓶自有产权编号.
3.2气瓶应逐只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包括:
b)气瓶表面无油污; a)充装介质名称和安全警示标签清晰、完整:c)气瓶表面无严重凹陷,无过烧现象或其他严重损伤;d)气瓶阀门无损伤、松动和零件丢失现象,可正常操作:气相口、液相口和放空口的接头尺寸符合e)气瓶安全阀压力等级正确、完好无损,排放口无异物堵塞; 充装介质要求;f)气瓶顶部的连接导管、液位计、压力表、调压器等无损坏、松动和零件丢失.
3.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原始标记和外观检查不符合3.1和3.2规定要求的气瓶;b)瓶内原始介质不明的气瓶.
3.4严禁充装已报废气瓶.
4充装
4.1应使用称重法进行充装,计量衡器应按规定定期检定,每天使用前应校正一次,保证其示值准确、
GB 28051-2011
可靠.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
4.3首次充装和返图时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应以洁净的气体吹扫,以保证产品质量.4.4连接管路时注意保持接头密封面洁净,不要有水或冰.4.5对于二氧化碳气瓶,应使用二氧化碳气体吹扫.充液前应用二氧化碳气体加压至0.8MPa以上, 并在充装过程中持续保持气瓶内压力不低于0.8MPs.4.6应保证气瓶直立充装,严禁卧放或斜放充装.4.7充装量不能超过气瓶铭牌规定的最大充装量,杜绝过量充装.
5充装后的检查
5.1阀门应关闭,管路及各附件无漏气现象.5.2气瓶外观无结霜、结露现象.
6充装管路
6.1充装管路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和低温液体的要求,液体管路上两个阀门之间要安装相适应的安全阀,其开启压力应与系统压力相匹配.6.2连接放空管路,残液排放、充装过程中放空均要排放到室外.
7充装记录
7.1充装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b)气瓶瓶号; a)充装日期;c)气瓶皮重:d)气瓶有效容积;e)气瓶实际充装量:g)充装介质名称. f)充装者姓名:
7.2充装单位应妥善保管充装记录,保存记录时间不应少于两年.
8附加要求
8.2使用密闭运输工具时应考虑到周围环境出现富氧或缺氧的可能性. 8.1应使用安全、可靠的搬运工具移动气瓶,禁止将气瓶卧放搬运和储存.8.3操作者应充分考虑到气瓶的固定方式,瓶体、阀门、管路和安全泄放装置等保护完好,8.4充装单位宜采用防错装装置,防止产品混装.
8.5安全防护须参照JB6898的有关章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