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天津市地方 标 准
医学实验室质量与技术要求
Quality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medical laboratories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实验室通用要求5标本管理,6检验设备管理7检验试剂和耗材管理8分析中质量控制9检验报告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修订该地方标准为京津冀地方标准,在京津冀等区域内适用.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市医学检验质量控心、天津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河北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山东 制和改进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北京医院、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临床检验中省临床检验中心、山东省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炎伟、岳育红、王清涛、郭健、周亚莉、付岳、张顺利、张建平、张瑞、周睿、李昂、陆珊、况海涛、刘宇家、任丽、穆红、邵洁、冯志山、赵建宏、帖彦清、卢志明、赵胜梅.
医学实验室质量与技术要求
1范围
控制、检验报告等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医学实验室通用要求、标本管理、检验设备管理、检验试剂和耗材管理、分析中质量
本文件适用于医学实验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576.1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WS/T227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编写要求WS23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T407医疗机构内定量检验结果的可比性验证指南WS/T806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基本技术标准 WS/T496临床实验室质量指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医学实验室medicallaboratory
以提供诊断、监测、管理、预防和治疗疾病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检验的实体.
4实验室通用要求
4.1实验室应具备相应诊疗科目并通过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备案.4.2实验室应建立与实验室活动相符合的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4.3实验室制定的作业指导书应符合WS/T227的编写要求.4.4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具备专业资质,人员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应建立人员档案,保存人员培训、考核及授权记录.4.5实验室空间应满足实验室活动需求,应有明确的分区.4.6实验室应有环境温度、湿度以及纯水水质的监测记录.实验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温度、湿 度、水质等自动监控、自动报警和异常处理记录等功能.4.7实验室应设立质量指标,以监控和评估分析前、中、后全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验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分析和记录.质量指标监测应符合TS/T496的要求.4.8实验室应制定相关制度文件,承诺对在实验室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患者信息承担管理责任, 包括保护患者隐私和保密.
DB12/T 3045-2025
5标本管理
5.1标本应有明确、清晰的标识,实验室应明确规定标本标识包含的基本内容,并确保标本标识的唯一性.
5.2对在实验室内进行二次分注的样品,应能保证可追溯至原始标本.
5.3应制定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标本采集手册或说明书,并发放至标本采集部门和相关临床科室.
5.4采集标本时应记录采样时间.
5.5标本采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实验室,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标本运输应按照WS233 的要求在规定的保存条件(如常温、低温、密封、避光)下,放入有依托和防泄漏的坚固容器中进行.
5.6应制定标本的拒收标准和接收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a)交接过程应有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接收日期及时间、标本标识、接收人、标本质量初步判定:b)对不合格标本,应及时通知检验申请者或留样者,说明原因或提出必要的建议并保存记录: c)对临床很重要或不可替代的不合格标本,经与临床协商需要继续检测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备注标本不合格原因.
5.7需进行血清或血浆等分离的标本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5.8实验室中的标本应能明确区分其检测状态,分析前、中、后标本的放置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并易 于识别.
5.9实验室应依据标本中被测物稳定性的特点,制定检测后标本的保留期限和保存条件,以备复检和追加检验使用.
5.10实验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标本流转的全程管理和追踪.标本全流程节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医瞩、下载医瞩、打印配管、确认采集、收集转送、签收标本、上机检测、审核报告、发布报告、保存 标本、销毁标本等,并自动记录各流转环节时间、地点、人员、节点信息.
6检验设备管理
6.1实验室应配备检验服务所需的全部设备,应使用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检测仪器及重要的辅助设备.6.2实验室应制定对检测仪器及必要的辅助设备,如标本运输系统、水处理系统、离心机、显微镜、不间断电源(UPS)、移液器等进行维护和功能监测的程序文件,应按照制造商的规定执行并做记录.6.3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检测仪器进行检定、校准,并做相应记录. 应制定相应程序文件,规定安全操作、搬运和使用设备的事项,并方便操作人员取阅.6.4应为检测仪器建立设备档案,并加贴标识,标明其工作和校准状态、校准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6.5应调查可直接归因于特定设备的不良事件和事故,并按要求向制造商和/或供应商以及相关部门报6.6实验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设备远程监管、数据采集和分析处理. 告.实验室应制定响应制造商召回或其他通知,以及采取制造商建议措施的程序.
7检验试剂和耗材管理
7.2应根据试剂说明书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检测标本类型,对于非试剂说明书指定适宜的标本类型,应在 7.1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试剂.使用前对试剂进行适用性评估.7.3应有试剂和耗材选择、采购和使用的管理文件并记录.